1.貨物重量分配不當造成船體結構損壞
預防措施:
(1)在較高艙位(如二層艙)裝高密度(SF<0.56m³/t)散貨時,應校核其局部強度。
(2)當承運高密度散貨而無船舶強度資料時,建議:
貨物重量分配不應與正常合理的雜貨分配方案相差很大;
每一貨艙貨物的裝載量Pi應滿足:
Pi<0.9 li bi dS C1 C2
式中:li—— 第i艙艙長,(m);
bI—— 第i艙平均艙寬,(m);
dS —— 船舶夏季滿載吃水,(m);
C1 —— 系數(shù),一般取1.0,經(jīng)充分平艙后取1.2;
C2 —— 系數(shù),一般取1.0,對機艙后部底艙取1.1。
未經(jīng)充分平艙的第i艙貨堆高度Hci應滿足:
Hci<1.1 dS SFi C2
2.船舶航行中因穩(wěn)性減小或喪失導致傾覆
(1)因平艙不當或貨物重量分配不合理而造成貨物向一舷移位;
預防措施:
① 裝貨前,應實測散貨靜止角;
② 靜止角較小貨物載于二層艙或未裝滿貨艙時,應在艙內設置止移裝置;
③ 按下列要求平艙:
對于粘性散貨:貨物應合理地平整到貨物處所的邊界。
對于非粘性散貨:當靜止角α≤30°時,按谷物平艙要求;
當30°<α≤35°時,應使貨物表面不平度?h< min?B/10,1.5m;
當α>35°時,應使貨物表面傾角遠小于其靜止角,且避免在貨邊界和艙壁之間 形成寬而陡的空隙。
(2) 承運含水量過高的易流態(tài)化貨物時,因散貨呈流態(tài)化而滑向貨艙一舷。
預防措施:
① 裝貨前,要求托運人提供含水量等有效證明文件;
② 裝貨前和裝貨中,應檢驗散貨含水量。當不滿足要求時,應拒絕裝貨或啟航。
3. 某些散貨因發(fā)生化學危險而造成事故
預防措施:
(1)選擇合理的載貨艙位;
(2)不同類貨物間應按要求隔離;
(3)裝貨期間,應防止粉塵進入船員居住處所;
(4)對裝運中有可燃氣體進入的艙室及相鄰封閉艙室應予以有效連續(xù)通風;
(5)當需進入可能缺氧或有毒氣貨艙或其相鄰艙室時,應按《BC規(guī)則》附錄F所列"安全檢查表"中各項要求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