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驅動裝置均應達到原設計的功能,通往制動器杠桿系統(tǒng)的“空行程”不應超過電磁鐵額定行程的10%。
(2)制動器松開時,制動閘瓦與制動輪各處間隙應基本相等,制動帶最大開度(單側)應≤lmm。
(3)制動帶磨擦墊片(閘皮)與制動輪的實際接觸面積,應大于理論接觸面積的70%。
(4)制動器各活動銷軸應轉動靈活,無退位、卡位、銹死等現(xiàn)象,開口銷齊全。
(5)制動器小軸或心軸表面應淬火,不許用普通螺栓代替;制動瓦磨擦墊片和制動輪表面均不許有油污或其他缺陷。
(6)制動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該零件應報廢:
a.杠桿、拉桿、制動臂或套板有裂紋。
b.彈簧出現(xiàn)塑性變形或斷裂。
c.制動帶摩擦片厚度已磨損達原厚度的50%,鉚釘頭埋頭深度<摩擦片厚度的50%。
d.銷軸或軸孔磨損達原直徑的5%。
(7)制動輪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或處理:
a.裂紋。
b.輪面凸凹不平≥1.5mm,應重新車光;當起升、變幅機構制動輪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厚度的40%,其他機構制動輪輪緣磨損達原厚度的50%時,應報廢制動輪。
(8)凡吊運熾熱金屬、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fā)生溜鉤現(xiàn)象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重機,起升機構應裝設兩套制動器。
(9)單或雙制動器的起升機構,每套制動器必須可靠制動住1.25倍的額定負荷。
(10)應調節(jié)制動力矩以獲得適宜的制動距離:
a.起升機構的制動距離S=[1/80(重級)、1/100(中級)、1/120(輕級)]×V升;V升是起升速度。
b.大車運行機構的制動距離約為V/1.5m/main,V指運行機構的額定速度。大車制動距離雙梁起重機為6~1lm、單梁起重機為2~6m較適合。
c.小車運行機構的制動距離約為V/20m/min,小車制動距離為0.5~5m較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