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 使用鉗形電流表的測量工作安全措施
5.3.9.1 運行人員在高壓回路上使用鉗形電流表的測量工作,應由兩人進行。
5.3.9.2 非運行人員測量時,應填用變電站(發(fā)電廠)第二種工作票。
5.3.9.3 使用鉗形電流表時應戴絕緣手套,站在絕緣墊上,要特別注意保持頭部與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不得觸及其他設備,以防短短路或接地。
5.3.9.4 測量低壓熔斷器(保險)和水平排列低壓母線電流時,測量前應將各相熔斷器(保險)和母線用絕緣材糊口以包護隔離,以免引起相間短路,同時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在測量高壓電纜各相電流時,電纜頭線間距離應在300mm以上,且絕緣良好,測量方便者,方可進行,當有一相接地時,嚴禁測量。
5.3.5.5 在高壓回路上測量時,嚴禁用導線從鉗形電流表另接表計測量。
5.3.10 使用搖表測量絕緣的工作安全措施
5.3.10.1 使用搖表測量高壓設備絕緣,應由兩人進行,注意監(jiān)護,在測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被測設備。
5.3.10.2 測量絕緣時,必須將被測設備從各方面斷開,驗明無電壓,確實證明設備無人工作后,方可進行。
5.3. 10.3 在測量絕緣前后,必須將被測設備對地放電。
5.3.10.4 測量線路絕緣時,應取得許可并通知對側后方可進行。在有感應電壓的線路上測量絕緣時,必須將相關線路同時停電,方可進行。雷電時,嚴禁測量線路絕緣。
5.3.10.5 在帶電設備附近測量絕緣電阻時,測量人員和搖表安放位置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免搖表引線或引線支持物觸碰帶電部分,防止工作人員觸電。
5.3. 10.6 變電站發(fā)現(xiàn)有系統(tǒng)接地故障時,禁止進行接地網接地電阻的測量。
5.3.11 起重裝置與吊裝作業(yè)安全措施
5.3. 11.1 起重操作和指揮人員需持證上崗,并熟悉起重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起重設備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檢驗,起重機械的剎車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安全防護裝置、信號裝置必須齊全靈活。
5.3.11.2 移動式起重機必須在平整、堅硬的路面上行走、起吊、停留;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必須在支好支腿后才允許起吊重物;軌道式起重機使用操作前,必須先檢查軌道,松開制動裝置。
5.3.11.3 起重作業(yè)必須由專人負責指揮,起重機械操作地點應有操作規(guī)程。
5.3.11.4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yè)要有人監(jiān)護,起重機械必須接地,車體和載物至無遮欄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下表: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35 1.15
110 1.65(1.75注)
220 2.55
550 4.55
(注:括號內數(shù)學為110kV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所使用)
5.3.11.5 嚴禁用任何管道懸吊重物和起重滑車;禁止使用行車或起重滑車吊拉熱力系統(tǒng)的管道,或吊拉管道中的閥門。
5.3.11.6 起重機工作結束后,臂桿、吊鉤應置于規(guī)定方位,各控制操作桿拔回零位。軌道式起重機固定制動裝置,切斷電源。
5.3.11.7 嚴禁執(zhí)行“十不吊”;
(1) 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 吊物重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吊;
(3)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不吊;
(4) 起重機械安全裝置不靈或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不吊;
(5) 吊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6) 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不吊;
(7) 光線不足,視線不清不吊;
(8) 吊物棱角處無防護措施不吊;
(9) 歪拉斜拽不吊;
(10) 液體盛放過滿不吊。
5.3.11 密閉容器(或風機機艙)工作安全措施
5.3.11.1 進入密閉容器和場地前應用氣體測試儀器測試是否存在危險氣體,是否有足夠的空氣可供呼吸。
5.3.11.2 如果在密閉容器內有危險氣體存在,在沒有足夠安全設備的情況下,任何人員都不可進入。
5.3.11.3 密閉容器內要徹底通風,設專人監(jiān)護,作業(yè)人員身上應系好安全繩索,必要時配備防毒器具、安全手電筒或電壓不大小12伏的照明燈具等便捷設備。
5.3.12 出海安全措施
5.3.12.1 生產人員出海作業(yè)前必須經本公司批準。
5.3.12.2 風力大于6級,能見度小于2海里嚴禁出海作業(yè)。
5.3.12.3 出海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5.3.12.4 乘船安全要求
(1) 按規(guī)范穿好救生衣;
(2) 確認救生艇、救生筏、
(3) 救生圈存放地點及最近的逃生路線和緊急集合點位置;
(4) 嚴格遵守船上安全規(guī)定,掌握各種報警信號,了解船舶安全應急計劃;
(5) 在甲板上行走時要防止滑倒,上下樓梯時要抓住扶手,小心行走;
(6) 在指定地點吸煙,嚴禁在住艙內吸煙;
(7) 船未??糠€(wěn)不得上下船舶。
5.3.12.5 臺風、雷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嚴禁出海。
5.3.12.5 夜間嚴禁出海作業(yè)。
5.3.13 風機防火措施
5.3.13.1 防雷和防雷涌系統(tǒng)
(1) 風機必須配備全面的防雷和防雷涌設備,并需要根據風機具體型號進行調整。
(2) 防雷和防雷涌裝置必須覆蓋葉片、機艙、塔筒,特別是電氣裝置,包括電纜線路等于運行和安全相關的設備。
(3) 必須注意風機各個部件的位置以及各自的防雷保護區(qū)域,這取決于局部雷擊電流和雷涌開關總電流值的干擾變量的預測。
5.3.13.2 電氣設備
(1) 電纜、電氣設備出現(xiàn)老化時候立即更換。
(2) 機艙發(fā)現(xiàn)水跡,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水措施,檢查機艙電氣設備是否進水。
(3) 電氣接觸器、模塊、接線端子等發(fā)現(xiàn)銅綠應立即處理。
(4) 電氣設備發(fā)熱等溫度不正常時候,停止風電機組進行檢查處理。
5.3.13.3 易燃物質
(1) 工作完成后,應清理現(xiàn)場,不留任何物質、工器具等在機艙內。
(2) 及時清理油污,保持機艙、偏航、塔筒清潔。
(3) 嚴禁帶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機艙。
5.3.13.4 避免有火種作業(yè)
拆卸或修理機械時也要盡可能的避免火災隱患,無可避免時必須在操作開始之前做好檢查,確認是否可用“冷操作辦法”(如鋸切、扳擰、冷粘等)。如果操作過程中有火災隱患的工作確實無可避免,必須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前后都做好防火工作,或是能在早期探測到火災并能有效滅火,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防毒面罩。
5.3.13.5 嚴禁吸煙
(1) 風機及風機島所有區(qū)域為禁煙區(qū)域。
(2) “禁止吸煙”標志必須在風機島和風機塔筒門入口顯眼處永久懸掛。
5.3.13.6 動火作業(yè)如需必要在風機內進行動火作業(yè)時,應嚴格按照公司 “動火票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 附則
6.1 本制度由******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6.2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