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我礦井下防爆無軌膠輪車管理,根據(jù)伊煤生發(fā)[2011]157號“煤炭生產事業(yè)部關于加強煤礦井下無軌膠輪車運輸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煤礦實際,特制訂本安全技術措施:
1、成立誠意煤礦車輛調度管理小組,礦長任組長,副礦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以及合作方安全第一負責人任成員。安全通風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嚴格管理出入井車輛。
2、入井防爆無軌膠輪車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入井車輛尾氣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的濃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車輛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發(fā)動機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3、機運隊負責井下運輸線路的文明生產工作,按照伊煤生發(fā)[2011]157號文件要求,在副井大巷、南、北輔運大巷安設減速帶,并保證減速帶完好。
4、入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按特種作業(yè)人員要求持證上崗。
5、機運隊必須保證運輸線路區(qū)間拐彎、限速、減速帶等反光標識完好、清晰,發(fā)現(xiàn)損壞,及時處理。
6、各單位入井車輛出入井,由煤礦安全板塊統(tǒng)一編號登記,必須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登記制度。駕駛員必須按要求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礦燈、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員定位儀。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手機等物品入井、嚴禁帶煙火入井、酒后駕車等。
7、入井車輛駕駛員應熟悉礦井運輸路線和井下避災路線。
8、每次車輛入井前,車輛駕駛員必須仔細檢查車輛制動、燈光、轉向、喇叭、輪胎、車廂、車門等部位,確保車輛車況完好方可入井作業(yè)。
9、專職車輛檢查員定期嚴格檢查入井車輛車況,并有記錄備案。發(fā)現(xiàn)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匯報,隱患不排除,堅決不得入井作業(yè)。
10、每輛入井車輛必須配備不小于8kg的合格滅火器和2個故障警示牌。
11、井下行駛車輛,車速最高不得超過20km/h。
12、入井車輛不允許超載運輸。
13、入井車輛運輸設備、工具或材料時,不應超寬或超高,并
將材料固定牢固。如需超寬或超高運送,應制定安全措施,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方可實施。
14、運送特殊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運送松散物料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拋灑防護措施。
15、運送易滾動物件時必須采取防滾動措施。
16、遇到巷道內有工作人員或等車人員時,必須提前50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5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斜巷(井)運輸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
17、 井口檢身人員必須檢查車輛完好情況及人車超員和料車裝載是否符合要求,嚴禁不完好、裝載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入井。
18、車輛起步前、交叉口、轉彎處必須鳴笛示警,確認周邊無人后方可行車。倒車時必須開啟倒車聲光報警裝置,確認無人后方可倒車。
19、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時、會車時、行車區(qū)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
20、運輸巷道有人作業(yè)或進入作業(yè)區(qū)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鳴笛、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10 km/h。
21、井下作業(yè)人員遇行駛車輛時,必須主動避讓,就近進入躲避硐室;附近無躲避硐室時,待車輛停穩(wěn)后,人員行至車輛后方5m外,人員給司機發(fā)出信號,車輛通過后方可前行。
22、車輛通過施工地點時,要鳴笛、減速慢行。在施工點5米前停車,確認施工點人員躲避到安全地點后,方可慢速通過。
23、下坡時車速控制在15km/h以內,嚴禁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24、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小于50米,坡道行駛安全間距不小于100米。
25、在巷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前后30米以外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安全版塊,積極組織處理。
26、井下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車輛應當在聯(lián)巷或不影響其它車輛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拉緊手剎,掛檔。
(2)在交叉路口、急彎處、坡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3)車輛長時間停車時應熄火,以防尾氣對井下空氣造成污染。
(4)故障車輛在巷道內檢修時,必須在車輛前后不小于3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
27、各施工單位負責車輛運行危險源辨識工作,對行駛過程中剎車突然失靈、全車燈光突然無電、轉向突然失靈、傳動軸突然斷裂、前輪胎突然爆裂、斜坡遇結冰、油污、稀泥等側滑、遇到透水、火災、瓦斯超限、頂板嚴重冒落情況,制定應急處置措施,并且要嚴格實施。
28、各單位建立健全針對防爆無軌膠輪車運輸?shù)母骷墠徫回熑沃疲ǚ止茴I導崗位責任制、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位責任制。
29、各單位建立健全車輛臺帳。按職責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點檢記錄、車輛潤滑記錄、防爆車保護系統(tǒng)檢查記錄、防爆車電氣部分檢查記錄、車輛故障檢修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車輛定期檢驗報告。
30、發(fā)生違章行為按照《伊泰集團煤礦安全管理標準》以及“誠意煤礦安全獎罰制度”進行處罰。
31、井下行車時,原則為空車讓重車。
32、井下行車時,嚴禁超車行駛。
33、未盡事宜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