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zhì)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chǎn)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爆炸性由國家授權(quán)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gòu)備案,礦應根據(jù)鑒定結(jié)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qū)、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都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
第三條 隔爆設施的管理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檢查內(nèi)容:安裝地點、水袋數(shù)量、水量、安裝質(zhì)量、棚區(qū)長度、斷面、棚距等參數(shù)。
第四條 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者有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巖粉棚,不撒布巖粉。
第五條 一、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qū)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區(qū)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qū)內(nèi)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工作面。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六條 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m2;2、輔助水棚不低于200L/m2。
第七條 水棚排間距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30m,輔助水棚的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棚區(qū)的長度不小于120m。
第八條 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mm;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應保持統(tǒng)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時,水棚區(qū)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m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第九條 水袋安裝吊掛方式:1、水袋應被自由地吊掛在掛勾上,掛勾應自由地吊掛在支承構(gòu)件上,均不得捆扎綁死。2、水袋應采用易脫勾方式布置,掛勾位置要對正,每對掛勾的方向應相對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向),掛勾應采用不小于8mm圓鋼,掛勾角度為60(±5°), 彎勾長度25mm。
第十條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直線段內(nèi),與巷道交岔口轉(zhuǎn)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第十一條 第一排集中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須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須保持30~60m。
第十二條 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guī)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三條 在有支護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