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自受理之日起,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在6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許可證申請在30個工作日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頒發(fā)或者不予頒發(fā)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fā)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對不予頒發(fā)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繼續(xù)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證頒發(fā)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相應資料,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三條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許可證頒發(fā)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許可證:
?。ㄒ唬﹩挝环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烁淖?;
?。ǘ﹩挝幻Q改變;
?。ㄈ┰S可品種主要流向改變;
?。ㄋ模┬枰黾釉S可品種、數量。
屬于本條第(一)、(三)項的變更,應當自發(fā)生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屬于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自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后提出申請。
申請本條第(一)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六)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申請本條第(三)項的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提供主要流向改變說明、第八條第(三)項要求的有關資料;申請本條第(四)項的變更,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八)項或第八條第(二)、(三)、(六)項要求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許可證頒發(fā)管理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xù)。
對已經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變更申請,許可證頒發(fā)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xù)。
第十五條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原有技術或者銷售人員、管理人員變動的,變動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知識。
第十六條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后3個月內辦理注銷許可手續(xù)。
第三章生產、經營備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進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
第十八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單位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撬幤奉愐字贫净瘜W品品種、產量、銷售量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
?。ǘ┮字贫净瘜W品管理制度;
?。ㄈ┊a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ㄋ模┕ど虪I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于提交本條第(四)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撬幤奉愐字贫净瘜W品銷售品種、銷售量、主要流向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
?。ǘ┮字贫净瘜W品管理制度;
?。ㄈ┊a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免于提交本條第(四)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主管部門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備案材料后,應當于當日發(fā)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xù)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備案證明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生產或者經營的備案品種增加、主要流向改變的,在發(fā)生變化后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經營后3個月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