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可燃液體應急排放的安全技術措施
3.1 事故排放設備設置在安全位置
設在廠房里的生產設備或容器,在緊急情況下,其內液體應放流到設在廠房外的地下或半地下專用事故貯槽或排放罐中。廠房到事故儲槽或排放罐的距離應與到設在廠房外的工藝設備相同。從露天裝置或工藝臺架到事故儲槽或排放罐的距離應布置在裝置或臺架范圍以外,不應當將其設在廠房和與這些廠房有聯(lián)系的露天裝置或臺架之間。
緊急排液時,緊急放空塔、池都有著火的危險。因此,緊急放空塔、池應設置在安全地帶,通常應與其他裝置或設施的安全距離為30m。用動力輸送緊急排放物料的轉油泵,距緊急排液池的距離應為15m以上。緊急放空塔或緊急排放池應設置在污水處理廠附近,盡量縮短排污管線的距離。
3.2 及時啟動排放設施
發(fā)生時故事,應能及時啟動安全排放設施。事故閥門通常設在廠房外或第一層靠近出口的位置。如果閥門有遠距離傳動裝置,則事故閥門應安在需放空的設備或裝置附近,起動按鈕要設在廠房外出口旁。事故放空最好是自動打開閥門,并與設備或裝置停止運轉的設施相聯(lián)動。起動閥門的自動系統(tǒng)傳感器,要安裝在可能發(fā)生火災的區(qū)域。
緊急排放的管道要向事故儲槽或排放罐一側傾斜,并且盡可能取直線減少彎曲。除設備閘閥外,所有事故放空管道上不準安裝閘閥。
緊急排放管線要經常檢查,如有可能,應經常用300℃、0.3MPa(表壓)的過熱蒸汽吹掃,以確保其暢通。
3.3 事故排放設備應有足夠容積
主要緊急排液安全處理設備的規(guī)格,需依據(jù)最大緊急排液量來確定。最大緊急排液量一般按在同一時間內只有一個裝置發(fā)生事故來考慮。如果幾個裝置或全廠共用一個緊急放空設施,則按一次緊急排液量最大的裝置考慮緊急排液安全處理設施。在煉油廠,一般最大緊急排液量按管式爐或分餾塔底油考慮,如60萬t/a或120萬t/a的催化裂化裝置,一次最大緊急排液量為300m3,50~60萬t/a的熱裂化和延遲焦化裝置為200m3。一個事故儲槽可以同若干個容器相連,其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個容器的容積。
在車間里,一些容量不大的設備,如計量槽、分配器、壓力箱、燃料柜、淬火池等,不必設置專門的事故儲槽。它們可利用設在室外或設在毗連的廠房內,但需用實體墻分隔開的生產容器作為緊急放空排放儲罐。此時,液體的放空只能采取自流式。
3.4 控制排放液體流速
處理事故要求的時間較短,小于10~15min,最好采用抽送和壓放的方式排放,如石油煉制企業(yè)的催化裂化裝置,就是采用此法排放其中物料的。利用惰性氣體壓放,既可加快排放速度,又可消除在設備中發(fā)生爆炸的可能性。
通常在操作中出現(xiàn)異常事故,或在設備運行中發(fā)生故障,或在火災情況下須進行緊急排放的易燃易爆液態(tài)物料,都是處于沸點的溫度條件下,通過管線進入緊急放空塔等設備中,若流速過快,易引起閃蒸。另外,排液速率過快時,生產裝置內可造成瞬間真空,吸入空氣或火焰,帶來更大的爆炸危險。因此,應適當控制排放速率。對于密度較大而泄放壓力較小的液態(tài)物料,一般閃蒸量較少,緊急排液時間也可較長,一般按30min考慮,如石油煉制企業(yè)的常減壓蒸餾、延遲焦化、熱裂化等裝置,主要應采用自流排液方式,經緊急排液管線、緊急冷卻器轉送緊急放空塔、緊急事故罐等儲存處理系統(tǒng)。
緊急排液管直徑應根據(jù)排液量和緊急排液的限制時間及安全性來確定。石油煉制企業(yè),60萬t/a或120萬t/a的催化裂化裝置要求緊急排液時間較短,排放管徑應較大,其余裝置的排放管徑一般與加熱爐入口管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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