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或泡沫混合液的供給:
泡沫滅火設備的設置及泡沫的供給用量,應滿足撲滅貯罐區(qū)最大火災的要求。固定頂貯罐的空氣泡沫或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及連續(xù)供給時間,應不小于表13—24的要求。
表13—24泡沫或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xù)供給時間
貯存液體的閃點 |
供給強度 |
連續(xù)供泡沫時間 分 | |||
泡沫,升/秒·米2 |
混合液,升/分·米2 | ||||
固定、半固定式 |
移動式 |
固定、半固定式 |
移動式 | ||
< ≥ |
0.8 0.6 |
1.O 0.8 |
8 6 |
10 8 |
30 30 |
泡沫產生器的設置數量,應按泡沫(或混合液)供給強度及每個產生器的保護半徑計算;泡沫(或混合液)供給強度及產生器的保護半徑,應符合表13—25的要求,連續(xù)供泡沫時間按30分鐘計算。
表13—25泡沫(或混合液)供給強度及泡沫產生器保護半徑
產生器性能 |
供給強度不小于 |
保護半徑 不大于 米 | ||
泡? 沫 升/秒 |
混 合 液 升/分 |
泡??? 沫 升/秒·米2 |
混 合 液 升/分·米2 | |
25 50 100 |
250 500 1000 |
1.25 1.25 1.5 |
12.5 12.5 15.0 |
7 14 24 |
注: 1.泡沫產生器的工作壓力應為
2.保護半徑系指產生器沿罐壁保護總長度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