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總平面
5.4.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m 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燃油鍋爐應采用丙類液體作燃料。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檻墻;
3 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它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4 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燒體墻隔開;
6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GB 50041 的有關規(guī)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8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9、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筑規(guī)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tǒng),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0 章的有關規(guī)定。
? 供電系統(tǒng)
常用的供電系統(tǒng)
1. TN系統(tǒng)——在此系統(tǒng)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則通過PE線與該點連接。其定義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 TN-S系統(tǒng)——三相五線制、單相三線制。變壓器的中性線N和專用地線PE在變壓器處與接地裝置連接,其后N線和PE線互不連接而與供電線路一塊敷設 到各配電點或用電設備
3. TN-C系統(tǒng)——三相四線制、單相兩線制。變壓器的中性線N在變壓器處與接 地裝置連接,其后N線和PE線合二為一成NPE線與供電線路一塊敷設到各配電 點或用電設備。統(tǒng)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
4. TN—C—S系統(tǒng)——在TN系統(tǒng)中,系統(tǒng)中有一部分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
? 一.防雷與接地
雷擊的危害性:電擊人員慯亡、引起大火、破壞建筑物和生產(chǎn)設備、電氣線路、
日用電器等。每年雷擊所引發(fā)的損失可達幾千萬到1億之多。
深圳市有關雷電活動的基本情況:深圳市平均雷電日為71天,最多內我107日,
每年4~9月為雷電活動比較多的月份,氣象記錄最早打雷為1月20日,最晚為
11月8日,8月為最多月,有24天。
? 建筑物防雷等級的劃分
3. O. 2 在可能發(fā)生對地閃擊的地區(qū),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 具有0區(qū)或20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區(qū)或21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3.0.3 在可能發(fā)生對地閃擊的地區(qū),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 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 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和飛機場、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注: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3 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jīng)濟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
4 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 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 具有1區(qū)或21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7 具有2區(qū)或22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9 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 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yè)建筑物。
3.0.4 在可能發(fā)生對地閃擊的地區(qū),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 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 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 預計雷擊次數(shù)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yè)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qū),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l5d/a的地區(qū),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1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4.1.2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內部防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層處,下列物體應與防雷裝置做防雷等電位連接:
1)建筑物金屬體。
2)金屬裝置。
3)建筑物內系統(tǒng)
4)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線。
2 除本條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裝置與建筑物金屬體、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tǒng)之
間,尚應滿足間隔距離的要求。
4.1.3 本規(guī)范第3.0.3條第2~4款所規(guī)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其他各類防雷建筑物,當其建筑物內系統(tǒng)所接設備的重要性高,以及所處雷擊磁場環(huán)境和加于設備的閃電電涌無法滿足要求時,也應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章的規(guī)定。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由于一級防雷建筑物比較少見,防雷措施比較復雜,同時課時有限,先略去本節(jié),以后有需要者或有興趣者我們再一塊學習、討論。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 1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接閃網(wǎng)、接閃帶或接閃桿,也可采用由接閃網(wǎng)、接閃帶或接閃桿混合組成的接閃器。接閃網(wǎng)、接閃帶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B的規(guī)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wǎng)格;當建筑物高度超過45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墻外表面或屋檐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墻外表面或屋檐邊垂直面外。接閃器之間應互相連接。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1 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2.1條第2款的規(guī)定
? 2 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qū)、21區(qū)、2區(qū)和22
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自然通風管,0區(qū)和20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裝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以及本規(guī)范第4.2.1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管、閥及煤氣和天然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除符合本規(guī)范第4.5.7條的規(guī)定情況外,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4.3.3 專設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對稱布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應大18m。當建筑物的跨度較大,無法在跨距中間設引下線時,應在跨距端設引下線并減小其他引下線的間距,專設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
4.3.4 外部防雷裝置的接地應和防閃電感應、內部防雷裝置、電氣和電子系統(tǒng)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并應與引入的金屬管線做等電位連接。外部防雷裝置的專設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huán)形接地體。
4.3.5 利用建筑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頂、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guī)范第3.0.3條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當其女兒墻以內的屋頂鋼筋網(wǎng)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層允許不保護時,宜利用屋頂鋼筋網(wǎng)作為接閃器;本規(guī)范第3.0.3條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為多層建筑,且周圍很少有人停留時,宜利用女兒墻壓頂板內或檐口內的鋼筋作為接閃器。
2 當基礎采用硅酸鹽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防腐層時,宜利用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裝置。當基礎的外表面有其他類的防腐層且無樁基可利用時,宜在基礎防腐層下面的混凝土墊層內敷設人工環(huán)形基礎接地體。
3 敷設在混凝土中作為防雷裝置的鋼筋或圓鋼,當僅為一根時,其直徑不應小于
1Omm。被利用作為防雷裝置的混凝土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時,其截面積總和
不應小于一根直徑1Omm鋼筋的截面積。
5 當在建筑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 地體的規(guī)格尺寸應按表4.3.5的規(guī)定確定
6 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wǎng)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鋼筋與鋼筋應采用土建施
工的綁扎法、螺絲、對焊或搭焊連接。單根鋼筋、圓鋼或外引預埋連接板、線與構件內
鋼筋應焊接或采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必須連接成電氣通路。
? 4.3.8 防止雷電流流經(jīng)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chǎn)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和電子
系統(tǒng)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金屬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鋼筋連接在一起、電氣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
中,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間隔距離可無要求;在其他情況下,金屬物或線路與
引下線之間的間隔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2 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
網(wǎng)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間隔距離可無要求。
3 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墻、磚墻隔開時,其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間隔距離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時,金屬物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帶電線路應通過電涌保護器與引下線相連。
4 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應在低壓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配電柜處裝設Ⅰ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 當Yyn0型或Dyn11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筑物內或附設于外墻處時,應在變壓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在低壓側的配電屏上,當有線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獨自敷設接地裝置的配電裝置時,應在母線上裝設Ⅰ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沖擊電流應取等于或大于12.5kA;當無線路引出本建筑物時,應在母線上裝設Ⅱ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每一保護模式的標稱放電電流值應等于或大于5kA。電涌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于或等于2.5kV。
6 低壓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配電柜處裝設Ⅰ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以及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筑物內或附設于外墻處,并在低壓側配電屏的母線上裝設Ⅰ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時,電涌保護器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電源線路無屏蔽層時可按本規(guī)范式(4.2.4-6)計算,當有屏蔽層時可按本規(guī)范式(4.2.4-7)計算,式中的雷電流應取等于150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