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xiàn)場運送運輸爆破器材
1.1禁止炸藥與雷管同車運輸。
1.2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nèi),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5、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6、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存放。
1.3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機車前后設“危險”警示標志。
2、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nèi)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3、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1.4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2、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3、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
4、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1.5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2、一人不得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nèi),不應放在衣袋里。
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并按規(guī)定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