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木工機床(以下簡稱機床)的結構安全技術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操縱機構的要求、進給機構和止逆器的要求、吸塵與排屑、噪聲與振動的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木工機床。
2 引用標準
GB 3766 液壓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
GB 7932 氣動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2893 安全色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
GB 4053.3 工業(yè)固定式防護欄桿
GB 4053.4 工業(yè)固定式鋼平臺
GB 5226 機床電氣設備 通用技術條件
GB 10961 木工機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號
ZB J50 016 金屬切削機床 液壓系統(tǒng)通用技術條件
ZB J50 005 金屬切削機床粉塵濃度的測定
ZB J50 014 機床包裝技術條件
ZB J50 017 出口機床包裝技術條件
ZB J65 015 木工機床噪聲聲(壓)級測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機床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各類木工機床結構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3.2 機床上液壓傳動系統(tǒng)的安全應符合 GB 3766和ZB J50 016中的安全規(guī)定,氣動系統(tǒng)的安全應符合GB 7932的規(guī)定。
3.3 機床電氣設備應符合GB 5226 的有關規(guī)定。
3.4 機床上的刀具應符合有關木工機用刀具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3.5 機床上有可能造成傷害的危險部分(參看附錄C)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6 機床的動力或控制信號中斷時,制動和夾緊動作不應中斷。
3.7 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必須保證安全距離,以防夾傷,否則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8 有可能造成危險的傳動裝置應盡量設置于箱體內,否則必須設有安全防護裝置,對其危險部位進行防護。
3.9 外露旋轉零、部件的外表面不應有尖棱、夾角、毛刺等、推薦表面粗糙度Ra值為1.6μm。
3.10 管路和電纜的設置應防止損環(huán),并不能妨礙機床的操縱和部件的運行。
3.11 機床上采用氣壓傳動的裝置應避免廢氣將切屑、灰塵吹向操作者。
3.12 運動中有可能松脫的零、部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起動、制動、沖擊等產生松動。
3.13 高速旋轉的零、部件應按規(guī)定進行動平衡或靜平衡。
3.14 機床上必須清晰地標明主軸或刀具的旋轉方向。
3.15 人員進入工作區(qū)若有較大危險,則應對工作區(qū)進行防護。工作區(qū)的防護裝置的設置應保證安全距離。
3.16 當安全防護裝置將機床整個工作區(qū)罩起來或隔離時,則加工區(qū)內的危險運動部件可不另設安全防護裝置。
3.17 無法全防護的刀具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部分應加以防護。
3.18 在工作位置上不能全部觀察到工作區(qū)的機床(或生產線),而偶然的開動有可能傷害處于工作區(qū)的人員時,必須設有警告信號裝置。撳壓啟動按鈕應自動發(fā)出時間不少于15s的警告聲響,推薦其聲壓級為90-100 dB(A),頻帶為 125-500 Hz,當信號發(fā)出完畢后,機床才能開始工作。
3.19 需要指示主電機工作載荷、夾緊裝置內的氣體或液體的壓力等機床,必須配備適當的指示儀表(如電流表、壓力表)。
3.20 機床上必須裝有限制超載的保險裝置。如果因結構上的原因不能防止超載,則必須在機床上裝有寫明代表最大極限的標牌 (如最高轉速、最大圓周速度、最大鋸片直徑等)。
4 安全防護裝置的要求
4.1 安全防護裝置 (以下簡稱防護裝置)的功能應可靠,在操作者遵守操作規(guī)程的條件下,應確保操作安全。
4.2 防護裝置應結構簡單、容易控制、不妨礙機床的調整和維修,不限制機床的使用性能,不影響工件的加工質量。
4.3 防護裝置不應有造成夾傷、 剪切等傷害的危險部位、不得給碎屑的排除造成困難。
4.4 防護裝置可安裝在單獨的支承上,也可直接安裝在機床上,但均應固定可靠,不會自行打開;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耐腐蝕性和疲勞強度,必要時應裝上手柄,以便啟閉、拆下或移動。
4.5 防護罩最好用連續(xù)材料制造,若采用網格狀材料或孔板制造,則罩的外表面至危險點的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開口量以孔的最大內接圓直徑計算)。
4.6 防護罩若會妨礙機床加工中需要監(jiān)視的區(qū)域的可見度,則應采用鋼化玻璃或硬塑料板等透明材料制造。
4.7 當機床工作時,有可能產生爆炸危險(例如磨削、拋光等),其防護裝置的結構和材料應能防止火花引起燃燒。
4.8 提升或移動加工區(qū)防護罩的活動部分,所用的操縱力不得超過60N。
4.9 固定式防護裝置在結構上應能防止人體接觸機床的危險零、 部件、不借助于工具均不能被移動和打開。若工件進給必須通過該防護裝置,則應在其上留有開口,但開口量與防護裝置至危險點之間距離,必須遵守圖1和表1的規(guī)定。
表1 mm
4.10 可調式防護裝置的開口量或開口位置和開口量應能根據需要調節(jié),開口部位有危險的部分應保持充分的安全距離。裝置上的可調零件定位應可靠,不易松脫和誤置。調整和緊固時,不需用扳手或螺絲刀等工具,例如平刨床的防護裝置。
4.12 自調式防護裝置必須保證工件加工之前和加工之后均能自動地封閉危險區(qū),在工件加工過程中,危險區(qū)可由防護裝置和工件或單純由工件來封閉。例如圓鋸機的防護罩。
自調式防護裝置的活動部分應能防止松脫,并能避免復位時產生沖撞。開啟該裝置的操縱力不得超過20N。
4.12 隔離防護裝置應能保證安全距離,其至危險點(危險區(qū))的距離推薦按圖和表2選擇。
表2 mm
4.13 打開防護裝置有可能造成較大傷害時,該裝置應與機床工作循環(huán)聯鎖。
4.14 經常開啟的遮蓋運動部件的門,打開時若有一定的危險,應將門內涂成黃色,門外按GB 2894作一個警告標志。標志中的圖形符號應符合GB 10961的規(guī)定。
4.15 遮蓋加工區(qū)的防護裝置,必須保護操作者和靠近機床的人不受傷害。
5 操縱機構的要求
5.1 操縱機構的數量、結構與設置應能方便、快速、準確、安全地操縱機床;不得妨礙對機床信號裝置的觀察。
5.2 手動操縱機構應使用方便,不應夾手,操作時不應使手與其他零、部件相碰。
5.3 操縱變位機構應設有可靠的定位器,以防止其自行移動。
5.4 除臺式機床或站在專用踏板上操作的機床外,操縱手柄離地面的高度(按手柄、手輪中間位置計算)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 mm
5.5 操縱手柄位置高于2m的機床,應設置操作臺、腳踏板等。
5.6 操縱手輪、手柄操縱力不得超過表4的規(guī)定,液壓系統(tǒng)的操縱力應符合GB 3766的規(guī)定。
表4 mm
注:① 對于夾緊、鎖緊、頂緊及增加阻尼等特殊要求的手輪、手柄的操縱力按設計規(guī)定。
② 變型機床的手輪、手柄操縱力按基型要求。
5.7 操縱用腳踏板表面應帶網紋或是粗糙的,其寬度不應小于80mm,移動行程為45 -70mm。啟動機床的腳踏板的操縱力不得超過40N,并應采取防止偶然踏著產生動作的防護措施。
5.8 經常觀察的讀數機構,安裝高度為0.5-1.7m;不經常觀察的讀數機構,安裝高度為0.3-2.5m(臺式機床除外)。
5.9 電氣控制板的按鈕距地面或操作臺的高度推薦為:下排按鈕不低于0.6m;上排按鈕不高于(1.6m)。下排按鈕低于0.9m的控制板,應相對于水平面大于120°傾斜安置,按鈕數不超過7個的控制板允許垂直安置,安置高度不限。
5.10 操縱機構應按GB 10961的規(guī)定裝上表示功能、用途的標牌,并應保證標牌上的符合在距離500mm范圍內能讀出。
5.11 手動操縱件的運動方向應與受其操縱的運動件的運動方向一致,應符合附錄A(補充件)的規(guī)定。
5.12 圓周速度超過 50m/min或轉速超過20r/min旋轉軸上的手柄或手輪,必須通過離合器與旋轉軸脫開。
5.13 不允許同時動作的運動部件,其操縱機械應聯鎖。在特殊情況下不能聯鎖時,則應在靠近操縱機構的部位固定有說明標牌,并在機床使用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5.14 對低速或移動部件停止時才允許轉換的操縱機構,應有聯鎖裝置。如不能安裝聯鎖裝置則應在靠近操縱機構的部位固定有警告標牌。
5.15 機床必須設有急停操縱機構,在多個操作站的機床上,各操作站上均必須有急停操縱機構,該機構應超控于任何操縱機構。
急停操縱機構不得在完成急停動作之后自動恢復功能,其復位不得使機床的任何部分重新開動。
5.16 在操縱機構重復設置的多操作站的機床上,應設置聯鎖裝置或轉換裝置等,以確保不能同時在各操作站上操作機床(急停操縱機構除外)。
5.17 自動化機床和程序控制機床,必須裝有輔助的手動操縱件。
6 進給機構和止逆器的要求
6.1 機動進給
6.1.1 機動的刀具進給裝置和機動的裝載工件進給裝置,必須設置限位開關、固定撞塊、離合器等限位裝置,必要時還應設有緩沖裝置。
6.1.2 進給輥、進給鏈等進給裝置上有可能被人體觸及的危險點(或危險區(qū))必須進行防護,當采用當板或有開口的防護罩防護時,其開口量與危險點的距離的關系應符合第4.9條的規(guī)定。
6.1.3 主運動與進給運動分離的機動進給機床,除調整必要外,均應確保主運動的接通不遲于進給運動:進給運動的停止不遲于主運動的停止。
6.2 手動進給
6.2.1 用手推動的移動工作臺,其空載操縱力不得超過25N,且必須采用防止脫落的措施。
6.2.2 手推工件進給的機床,應設有可靠堅固的導向板,導向板的長度和寬度必須能保證工件的安全進給。
6.2.3 手推工件進給的機床應酌情配有安全進給附件,例如進給推棒、推塊、聯合、聯合夾具等,以保護操作者的安全。
6.2.4 進給推棒和推塊應用硬雜木制造,沿其縱向的木紋應是直紋,必須能承受工件進給所需的壓力,推棒的柄部不得做成彎形。
6.2.5 進給夾具應能可靠地夾緊工件,并能使操作者的手與刀具保持有安全距離。夾具上應設有固定牢靠、強度足夠的手握操作件(例如手柄)。
6.2.6 安全進給附件結構安全的其他要求還應符合各類木工機床結構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6.3 止逆器
6.3.1 在有工件回彈危險的機床上,例如單面木工壓刨床,必須裝有止逆器。
6.3.2 止逆器應動作靈活、工作可靠,必須在機床切削寬度和切削深度全范圍上均能防止工件回彈。
6.3.3 止逆器的累計工作寬度應不小于機床的最大切削寬度,或機床進給執(zhí)行件(如進給輥、進給鏈板等) 的工作寬度。各止逆器之間的間隙應能防止窄木條通過,其最低下垂點應在同一平面上。
6.3.4 止逆器必須有足夠的剛度、強度和抗沖擊能力。當止逆器做成爪形,以嵌入工件表面的形式防止工件回彈時,其楔角應取30°-40°,爪部必須銳利、耐磨。
6.3.5 機床上必須有防止止逆器超程反轉的結構。
6.3.6 止逆器必須是常閉式結構。啟閉止逆器的操縱機構上必須有可靠的定位器。偶然開啟上逆機構有很高危險性的機床,止逆機構的開啟操縱必須與機床的進給操縱聯鎖,確保止逆機構一旦開啟,機床進給立即自動停止,止逆機構未閉合時,機床時給不能接通。
7 裝夾和制動裝置的要求
7.1 具有機動夾緊裝置的機床,當不夾緊加工會造成危險時,工作過程的接通必須與工件夾緊過程聯鎖。確保工件未夾緊前機床不能起動;機床工作時,夾緊裝置不能松開。
7.2 緊固工件和刀具用的機動裝置,在加工過程中突然停止供電以及氣壓和液壓傳動裝置的壓力下降時,應能可靠地夾持工件和刀具。否則應設置自動退刀、斷開進給和主傳動和各種聯鎖裝置。
7.3 刀具的夾持裝置必須能可靠夾持刀具,確保在工作時刀具不會松動和飛出??蓳Q的刀體應作出許用最大速度的標記,旋轉刀頭和刀軸應進行動平衡,刀體及刀具緊固等安全還應符合木工機用刀具安全標準和各類木工機床結構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7.4 磁力夾緊裝置必須可靠地吸住導磁性材料的工件。
7.5 切斷動力后主軸慣性運動會造成危險的機床應設有可靠、有效的制動裝置,其制動持續(xù)時間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7.6 安裝、調整刀具時,可能引起轉動而造成傷害的機床主軸, 必須裝有止動裝置,該裝置應與機床控制系統(tǒng)聯鎖。若難以實現聯鎖,則應在靠近操縱面板部位固定的警告標牌。
8 維修、潤滑、運輸、裝載等對結構的要求
8.1 機床的設計應盡量使得不需拆卸安全防護裝置即能進行機床的調整、潤滑和日常保養(yǎng)。
8.2 難以實現手工潤滑或危險區(qū)內工作期間需要潤滑的部件,應能實現自動潤滑。
8.3 重量大于12kg 抓取不方便的機床零件和單獨裝配的部件,應設置有手柄、吊鉤、吊孔、凸耳、吊環(huán)螺釘用孔等起吊設施,其布局應考慮零、部件的重心位置。
8.4 在整體或分部運輸的機床上應設置吊孔、吊鉤和掛繩的凸臺等,以確保安全裝載、挪位和安置。
8.5 機床包裝的安全要求應符合ZB J50 014和ZB J50 017的有關規(guī)定。
8.6 機床工作臺面離地高度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臺式機床除外)。
表5 mm
注:1) 在后工作臺面上測量。
2) 工作臺高度可調時,按是小高度計算。
3) 在平刨工作臺上測量。
9 操作臺和梯子
9.1 當機床需要在離地2m以上高度操作或經常進行調整時,應設有平臺及通向平臺的梯子和防護欄桿等相應的裝置。
9.2 梯子、平臺和防護欄桿應分別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等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10 吸塵與排屑
10.1 工作時會產生大量木屑的機床,應設置有效的排屑口。
10.2 配有單獨吸塵裝置的機床,工作時在操作者周圍的粉塵濃度值應符合表6的規(guī)定。
表6 mg/m
2
10.3 切削木材的機床粉塵濃度測定方
法按附錄B(補充件)的規(guī)定;切削金屬的木工輔機粉塵濃度測定方法按ZB J50 005的規(guī)定。
10.4 工作區(qū)產生的粉塵濃度超過 表6 規(guī)定的機床必須設置合理有效的吸塵罩或吸塵口,并在機床使用說明書中表明風壓、風量參數的要求,以確保機床工作區(qū)的粉塵濃度符合表6的規(guī)定。
10.5 吸塵罩的設計和制造應考慮防火、防瀑,若具有吸塵和防護刀具的雙重作用,還應符合第4章的有關規(guī)定。
10.6 若因結構和工藝原因,不能滿足10.1條和10.4條的規(guī)定,則應在機床說明書中說明木屑和粉塵的排除方法。
10.7 各類機床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定其粉塵濃度限值。粉塵濃度超過表6限值的機床,如果與國際同類型產品的最佳成就相符,則允許規(guī)定超過表6規(guī)定的粉塵濃度限值。但應附有下列資料:
a. 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測量方法對有代表性機床進行粉塵濃度測量的結果;
b. 國外生產的同類最佳機床粉塵濃度值;
c. 為降低粉塵濃度,采取措施的分析
d. 把粉塵濃度降低到表6規(guī)定應采取的措施計劃。
11 噪聲與振動
11.1 機床上應盡量采取降噪、減振措施,以降低機床的噪聲和振動。在機床設計階段就應考慮應降噪措施推薦于附錄D(參考件)。在空運轉條件下,機床的噪聲最大聲壓級不得超過表7和各類木工機床結構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測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規(guī)定。
表7
11.2 具體機床的標準中,應根據本標準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定其噪聲限值,超過表7規(guī)定的噪聲限值的機床,若與國際同類型產品最佳成就相符,則在該機床的標準中,允許規(guī)定超過表7規(guī)定的噪聲限值。但是,應附有下列資料:
a. 按ZB J65 015對有代表性的機床進行噪聲測量的結果;
b. 國外生產的同類最佳機床的噪聲數值;
c. 對機床降噪所采取的措施的分析;
d. 把噪聲降低到本標準表7規(guī)定應采取的措施計劃。
11.3 應在機床的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中寫明機床噪聲最大聲壓級(A網絡)的數值。
11.4 機床振動應符合有關標準。
12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12.1 機床及機床附件的注油位置和潤滑點應有紅色標志。供油開關、排氣、排油的噴頭、放油塞等應與主機的顏色不同。
12.2 運動的部件或附件,在工作時超出基礎件較多且移動速度大于9m/min時,其端部應按 GB 2893 涂以成45°斜度,同樣寬度的黃、黑相間的線條、線條寬度為20-50mm。當端面高度低于700mm時,允許全部涂成黃色,端面高度大于等于150mm時,允許在其周邊涂成黃色線條,線條寬度為20-30mm。
12.3 機床上使用的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應附合GB 2893和GB 2894的規(guī)定。
附 錄 A
木工機床運動的操作方向
(補充件)
A1 手柄操作
A1.1 運動件作直線運動
手柄兩極限位置的連接線應大致平行于運動件的移動軌跡,手柄的操作方向應與運動件的運動方向一致。
A1.2 運動件作回轉運動
手柄的回轉平面應與運動件的回轉平面相平行,手柄的操作方向應與運動件的回轉方向一致。
A2 手輪操作
A2.1 運動件作直線運動
順時針轉動手輪(操作者面對手輪軸端)時,運動件的運動方向應為向右、離開(離開操作者)和向上。
A2.2 運動件作回轉運動
順時針轉動手輪(操作者面對手輪軸)時,運動件應作順時針方向回轉。
A2.3 運動件作徑向運動
順時針轉動手輪(操作者面對手輪軸或扳手)時,運動件應向中心方向。
附 錄 B
木工機床粉塵濃度的測定方法
(補充件)
B1 測量儀器
B1.1 測量機床粉塵濃度應采用經過產品檢驗合格的粉塵采樣品。
B1.2 采樣器上使用的采樣頭、濾膜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B1.3 符合精度要求的秒表或相當于秒表的計時器。
B2 測量條件
B2.1 測量機床粉塵濃度時,其周圍產生粉塵的其他機床應停止工作。
B2.2 機床粉塵濃度的測量,應在工人工作時進行,有吸塵裝置的機床,吸塵裝置應處于工作狀態(tài)。
B2.3 機床應按設計規(guī)定的切削規(guī)范進行切削試驗,試件用硬雜木,含水率為15%以下,進給速度用中等機動或手動進給速度。
B2.4 機床切削試件的切削深度(寬度或高度)為設計規(guī)定的最大切削深度(寬度或高度的)的1/3。
B3 測量方法
B3.1 測量時,采樣頭應面向機床產生粉塵的粉塵源,并保持與水平面平行。
B3.2 采樣頭距離地面高度為1.4-1.5m。
B3.3 采樣頭應安放在工人經常操作的位置。距離粉塵源為0.5m,當不能在0.5m位置測量時,應使采樣頭安放在盡量接近粉塵源的位置處。
B3.4 機床上有若干操作位置時,每個操作位置都應進行測量并取其中最大值作為該機床的粉塵濃度值。
B3.5 采集在濾膜上的粉塵重量應為1-10mg,稱重應在萬分之一的精密天平上進行。
B3.6 采樣時的抽氣量應為15-30L/min。
B4 數據處理
B4.1 機床粉塵濃度值按下式進行計算:
N=(M
2-M
1)×100/Q·T
式中:N——粉塵濃度值,mg/m3;
M
1——采樣前濾膜重量,mg;
M
2——采樣后濾膜重量,mg;
Q——采樣的抽氣流量,L/min;
T——采樣時間,min。
B5 測量記錄表
B5.1 機床粉塵濃度測量記錄表格按下表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
木工機床粉塵濃度測量記錄表
測量日期: 測量者:(簽字)
附 錄 C
木工機床的機械危險部分
(參考件)
C1 回轉運動的危險部分
C1.1 單純回轉運動部分
a. 軸類零件包括聯軸節(jié)、主軸、夾頭、絲桿等。
b. 回轉件上的突出物和開口。例如軸上突出的鍵、調整螺釘或銷、鏈輪、齒輪、回轉動動的輪幅、輪幅之間或幅板中的開口、手輪上的手柄等。
c. 回轉刀具。包括圓鋸片、鏤銑刀、單軸銑床上的銑刀、磨光機的砂盤或砂輥、刨床和開榫機上的刀具等。
C1.2 進入嚙合的部位
a. 轉向相反的兩回轉件之間的夾口。例如齒輪副、平行設置轉向相反的兩輥之間的夾口等。
b. 旋轉件與相應的切向運動件之間的夾口。例如皮帶與皮帶輪、鏈條與鏈輪、齒條與齒輪、輸送帶與帶輪、進給輥與被送進的工件。
c. 回轉件與固定件之間的夾口。例如有輻條的手輪或飛輪與機身、回轉刀具與有開口的防護罩等。
C2 往復運動或滑動部分
C2.1 往復運動件或滑動件與固定件的組合部分。
在這種運動中,運動件通常是由導軌支承。當運動件(往復運動或滑動)接近或通過固定件時,產生了危險點。例如木工鋸條開齒機的沖頭與底模、機床零件的橫向運動、移動工作臺與床身、剪切機的刀片等。
C2.2 單純的滑動部分
這方面的危險主要是由零件自身固有的特征決定的。例如木工帶鋸條上的鋸齒、帶式磨光機砂帶上的磨粒、皮帶上凸出的連接接頭和快速運動的皮帶。
C3 回轉運動與滑動的組合部分
例如某些凸輪機構、連桿與回轉輪之間的夾口等。
C5 與加工中的工件相接觸
在一些機床上,與加工中的工件接觸引起的傷害。例如在車床上,被回轉中的棒料纏住而造成傷害。另外,是人體被工件牽連著與機床的危險零件相接觸造成傷害。例如,在進給輥進給工件的機床上,人手被工件牽入進給輥與工件之間的夾口。
C6 機床上的零件或刀具飛出的危險
機床上零件飛出會造成傷害。例如,木工銑床和木工刨床上未夾緊的刀片、鋸機上斷裂的鋸條、磨鋸機上砂輪破裂的碎片等。
C7 材料飛出的危險
有些機床在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材料在足夠力的作用下飛出造成傷害。例如,在沒有設置止逆器的多鋸片木工圓鋸機上,工件的回彈傷人、排悄不當的機床上飛出的木屑等。
附 錄 D
木工機床降噪措施的建議
(參考件)
D1 機床的設計階段推薦考慮下列降噪措施:
D1.1 改進刀具。例如改進圓鋸片的齒形和結構;木工刨床上采用螺旋刨刀片或分段刀體。
D1.2 圓鋸片上采用阻尼措施。
D1.3 改進氣流特性。例如,在木工平刨床的唇板上打孔或開梳狀槽。
D1.4 選擇最佳的吸塵裝置,降低空氣氣動和噪聲。
D1.5 零部件的減振和隔振。
D1.6 對工件的減振和隔振。
D1.7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降低主軸轉速和進給速度。
D1.8 采用涂覆層、吸聲、隔聲罩。
D1.9 提高圓鋸片、刨刀軸及各種旋轉體的平衡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