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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 準 規(guī) 定了使用可編程序的記錄器〔含電子計算器、電子計算機)進行水準測量記錄時 必須記錄的信息項目、數(shù)據(jù)處理方法以及成果輸出格式。適用于國家一、二、三、四等水準測量電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