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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以山楂核為原料,在800℃以下經(jīng)干餾(無氧裂解)、冷凝、分離等方法制得的水溶性食品添加劑山楂核煙熏香味料Ⅰ號、Ⅱ號。 本標準不適用于與水不相溶的油狀物及由其制得的產(chǎn)物和由其他材料或其他方法所制得的產(chǎn)物,如木醋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