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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用于焚燒船舶正常作業(yè)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例如維護、操作、生活和貨運附帶廢棄物)的船用焚燒爐的設計、制造、性能、操作、功能和試驗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單位容量在1500kW 及以內的焚燒爐設備。 本標準不適用于具有特殊用途的船用焚燒爐系統(tǒng),如用于焚燒化學物質、生產廢料等工業(yè)廢棄物的船用焚燒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