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l6373-1996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職業(yè)活動中短期內接觸較大量甲醇后,可發(fā)生急性中毒。為保護接觸者的身體健康,曾發(fā)布了GB16373一1996《職業(yè)性急性甲醇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本標準是修訂版本。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是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遼寧省職業(yè)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起草,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蘭州化學工業(yè)公司職工醫(yī)院、四川宜賓地區(qū)衛(wèi)生防疫站參加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yè)性急性甲醇中毒是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接觸甲醇所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tǒng)損害、眼部損害及代謝性酸中毒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職業(yè)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yè)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76職業(yè)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tǒng)疾病診斷標準
3 診斷原則
根據較高濃度的職業(yè)接觸史,經短時的潛伏期后,出現典型的臨床癥狀和體征,結合實驗室檢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4 觀察對象
接觸甲醇后,出現頭痛、頭暈、乏力、視力模糊等癥狀和眼、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癥狀,并于脫離接觸后短時間內恢復者。
5 診斷及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輕度意識障礙;
b)視乳頭充血、視乳頭視網膜水腫或視野檢查有中心或旁中心暗點;
c)輕度代謝性酸中毒。
5.2重度中毒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重度中毒:
a.重度意識障礙;
b.視力急劇下降,甚至失明或視神經萎縮;
c.嚴重代謝性酸中毒。
6 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6.1.1立即脫離現場,去污,并給予適當的支持治療和對癥治療。糾正酸中毒。
6.1.2血液或腹膜透析清除已吸收的甲醇及其代謝產物。
血液透析療法的指征為:
a.血液甲醇>15.6mmol/L或甲酸>4.34mmol/L
b.嚴重代謝性酸中毒;
c.視力嚴重障礙或視乳頭視網膜水腫。
6.2其他處理
輕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者根據臨床情況,妥善處理,調離有害作業(yè)。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附錄B(規(guī)范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職業(yè)性急性甲醇中毒。
A.2中毒早期易誤診為感冒、咽喉炎、神經衰弱或急性胃腸炎等,應注意鑒別診斷。
A.3關于意識障礙分級基準可參照《職業(yè)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tǒng)診斷標準》附錄D。
A.4對嚴重病例應采取措施降低顱內壓,以便改善眼部血液循環(huán),防止視神經損害。
附錄B
(規(guī)范性附錄)
眼科檢查要求
B.1按常規(guī)檢查視力及外眼,并用玻璃棒粘少許0.5%熒光素于結膜囊內,然后用生理鹽水沖洗,在裂隙燈顯微鏡下觀察有無角膜上皮的損害。
B.2應在自然光下觀察雙眼瞳孔的大小以及對光反應的變化。
B.3用檢眼鏡檢查雙眼眼底,注意視乳頭、視網膜色澤的改變,有無水腫及血管的充盈狀況等。
B.4以平面視野計仔細檢查有無中心或分中心暗點。一般用2mm白色和紅色視標進行檢查,也可用1-3mm視標。以弧形視野計分別用5mm紅、白視標進行周邊視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