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負荷超限(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他負荷超限);
2) 健康狀況異常;
3) 從事禁忌作業(yè);
4) 心理異常(情緒異常、冒險心理、過度緊張、其他心理異常);
5) 辨識功能缺陷(感知延遲、辨識錯誤、其它辨識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 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1) 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2) 操作失誤(誤操作、違章作業(yè)、其他操作失誤);
3) 監(jiān)護失誤;
4) 其他錯誤;
5) 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 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ǘ?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yè)病類別進行分類
此種分類方法所列的危險、危害因素與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調查、分析、統(tǒng)計)、職業(yè)病處理和職工安全教育的口徑基本一致,為勞動部門、行業(yè)主管部門勞動安全衛(wèi)生管理人員和企業(yè)廣大職工、安全管理人員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實際應用。但缺少全國統(tǒng)一規(guī)定,尚待在應用中進一步提高其系統(tǒng)性和科學性。
(1) 參照GB6441—86《企業(yè)傷亡事故分類》,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fā)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16類。
1) 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fā)的物體打擊;
2) 車輛傷害,是指企業(yè)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fā)生的事故;
3) 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 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用(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fā)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 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 火災;
9) 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yè)中發(fā)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wěn)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放炮,是指爆破作業(yè)中發(fā)生的傷亡事故;
12) 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fā)生的爆炸事故;
13) 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fā)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
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鍋爐爆炸、容器超壓爆炸、輪胎爆炸等;
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 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軋傷等。(礦山、井下、坑道作業(yè)還有冒頂片幫、透水、瓦斯爆炸危險因素。
?。?) 參照衛(wèi)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fā)的《職業(yè)病范圍和職業(yè)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將危害因素分為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危害因素等七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