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車人員必須攜帶礦燈,在照明不良的區(qū)段,礦燈應掛在礦呈行進方向的前端。
2、一個人只準推一輛車,同方向行駛的車輛的間距,軌道的坡度在5‰以下的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10‰的,禁止人力推車。
3、在能夠自滑的線路上運行,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行車速度不得超過3米/秒,嚴禁推車人員騎跨車輛滑行或放飛車。
4、礦車駛進道岔、巷道口、風門、彎道和坡度較大的區(qū)段,以及出現兩車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礙物、脫軌、停車等情況時,推車人應及時發(fā)出警號。
5、人員必須在運輸巷道內的人行道上行走。
6、永久性軌道應隨巷道掘進及時鋪設,臨時性軌道的長度不得超過15米。
7、人力推的巷道應經常清理積水和淤泥。
8、維修線路時,工作地點前后設置警戒標志,修工作結束后應予以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