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據(jù)《中國消防》報道:
依據(jù)《高規(guī)》第6.1.1.2條:“每個單元設有一個通向屋頂?shù)氖枭翘?,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可設一個安全出口。但在具體工程設計過程中,設計者們會遇到一些相當束手的問題:一是制約了建筑物的外觀造型。從目前已建成的高層單元式住宅樓外觀造型來看,大都是長方型“火柴盒式”或“城墻式”的住宅,影響了城市的發(fā)展,毫無時代氣息和民族特色。二是影響了居住的環(huán)境。因為連通陽臺或凹廊的設計會使部分房間失去自然通風和直接采用光,嚴重違反了國家居住建筑設計規(guī)范中的部分規(guī)定。三是造成了新的安全問題。在消防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我們經常發(fā)現(xiàn)部分住戶為了防盜,擅自封睹和占用相鄰單元之間設置的連通陽臺或凹廊,造成了新的火災隱患,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問題。四是高層單元式住宅設計的連廊仍不符合《高規(guī)》第6.1.1.2條規(guī)定。從目前高層單元式住宅相鄰單元之間設計的連通外廊來看,仍有大部分設計不符合《高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沒有真正解決高層單元式住宅安全疏散問題。因此,對高層單元式住宅從第十層起相鄰單元之間是否設置連通陽臺或凹廊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我們認為要徹底解決高層單元式住宅的安全疏散問題,《高規(guī)》還需從以下兩方面進行修改和補充:
(一)、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高層單元式住宅。在設計方面,單元式住宅與塔式住宅相比,它們有許多類似的地方,相比之下,單元式住宅的每個單元居住人數(shù)較少(一般為一梯兩戶),面積也較小,疏散距離較短。因此,我們認為在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高層單元住宅相鄰單元之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的條件下,可以按照《高規(guī)》第6.1.1.1條對塔式住宅樓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取消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高層單元式住宅從第十層起相鄰單元設置連通陽臺或凹廓的規(guī)定,改為每個單元設置一座防煙樓梯和消防電梯的規(guī)定。
(二)、十八層以上的高層單元式住宅。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防煙樓梯和消防電梯外,還應從十九層起每相鄰單元設置連通的走廊,保證相鄰單元之間均有兩個安全出口或是按照《高規(guī)》第6、1、2條規(guī)定,每個設置剪刀樓梯來滿足消防安全疏散的要求。
賈奎 李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