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壓等級(千伏)
安全距離(米)
無遮欄
有遮欄
有絕緣板
1及以下
0.10
-
可接觸導體
10
0.70
0.35
可接觸導體
35
1.00
0.60
110
1.50
1.50
220
3.00
3.00
表1 人體遮欄和絕緣板與帶電導體間撮小安全距離
第22條 在變(配)電所進行停電檢修或安裝工作時,值班人員應負責完成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并應向工作負責人指明停電范圍、工作范圍、以及帶電設備所在的位置。
第23條 受供電局調度的用電單位,值班人員應執(zhí)行《北京地區(qū)調度規(guī)程》有關部分,并熟知本單位調度范圍。
第24條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值班負責人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另一把可借給許可單獨巡視的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當日交回。
第25條 設備不需要停電的工作范圍如下(必須滿足表1中的安全距離):
一、 抄錄帶電設備的銘牌;
二、 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電流,用絕緣棒貼試溫蠟片測量溫度;
三、 變壓器及多油開關取油樣;
四、 變壓器油位指示計和基礎的小修;
五、 低壓設備的簡單檢修工作;
六、 在停電而未懸掛接地線的設備上工作,應視為帶電工作。此項工作只限于因工作需要而不能接地者。
第26條 禁止用手觸摸帶電設備的絕緣物和絕緣部分。
第27條 值班人員應注意,電氣設備停電后,隨時有未經事先通知而突然來電的可能,在未斷開有關電源開關和未做好安全措施之前,不應觸及設備或進入設備遮欄內。
第28條 在發(fā)生嚴重威脅設備或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應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必須報告上級,將情況詳細記入值班記錄簿,有調度協(xié)議的用戶,應立即通知供電局調度員。
第29條 在事故發(fā)生后,未找出原因和未進行妥善處理時,不應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節(jié) 高壓設備的巡視
第30條 值班人員巡視高壓設備時,應與帶電設備保持表1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禁止越過遮欄巡視。
第31條 高壓設備發(fā)生接地故障時,人體距離接地點的安全距離:室內應大于4米;室外應大于8米。進入上述范圍的人員應穿絕緣靴。手接觸設備外殼和架構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32條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應接近避雷器、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