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腳手架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度,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每二步四跨,腳手架必須同建筑物設連墻點,拉點應固定在立桿上,做到有拉有頂,拉頂同步。
第11條 主體施工時在施工層面及上下層三層滿鋪,裝修時外架腳手板必須從上而下滿鋪,且鋪搭面間隙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搭接應嚴密,架子在拐彎處應交叉搭接。腳手板墊平時應用木塊,且要釘牢,不得用磚墊。
第12條 翻腳手板必須兩個人由里向外按順序進行,在鋪第一塊或翻到最外一塊腳手板時,必須掛好安全帶。
第13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于l.2米,坡度不得大于1:3,防滑條間距不得大于30厘米。
第14條 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必須綁l-1.2米高的護身欄桿和釘20-30厘米高的擋腳板,并滿掛安全防護立網。
第15條 砌筑用的里腳手架鋪設寬度不得小于1.2米,高度應保持低于外墻20厘米,支架間距不得大于1.5米,支架底腳應有墊木塊,并支在能承重的結構上。搭設雙層架時,上下支架必須對齊,支架間應綁斜撐拉固,不準隨意搭設。
第16條 拆除腳手架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拆除腳手架時,必須有專人看管,周圍應設圍欄或警戒標志,非工作人員不得人內。拆除連墻點前應先進行檢查,采取加固措施后,按順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準上下同時交叉作業(yè)。
第17條 拆除腳手架大橫桿、剪刀撐,應先拆中間扣,再拆兩頭扣,由中間操作人往下順桿子。
第18條 拆下的腳手桿、腳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嚴禁往下拋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