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目前,我國煤礦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狀況依然十分嚴峻。根據1998~2002年5年間的全國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各行業(yè)共死亡66406人。其中僅煤礦企業(yè)就死亡31233人,占到各行業(yè)死亡總數的47%以上。而且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頻率也遠遠超過其他行業(yè),每年全國煤礦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就近50起。重大惡性事故的頻繁發(fā)生,不僅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而且還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和政治影響。
建國以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煤礦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先后頒布了各類法律、規(guī)程、條例,投入大量資金改進礦山生產設備,對主要災害的預防開展攻關研究。這些措施為改善煤礦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狀況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相比而言,我國對煤礦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價技術研究不夠,致使目前在煤礦安全生產中難以準確地把握煤礦生產系統中的重大隱患及薄弱環(huán)節(jié),難以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筆者認為,這是目前我國煤礦事故多發(fā)的主要原因之一。
為此,國家科委在“九五”科技攻關期間,把“礦山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技術”列為“九五”攻關課題“重大工業(yè)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預防技術”的第二個專題進行攻關研究。筆者在總結該專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煤礦(井工開采)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的若干問題進行了研討。
2煤礦重大危險源概念及其辨識
2.1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危險源(Hazard-a source danger)是可能造成事故發(fā)生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源。
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的概念源自重大工業(yè)事故(Major accident),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源。
1993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中,將重大事故定義為:“在重大危險設施內的一項活動中出現意外的突發(fā)性的事故,如嚴重泄漏、火災或爆炸,其中涉及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并導致對工人、公眾或環(huán)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嚴重危害”。
在我國“八五”攻關課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技術》研究成果的報告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2.2關于煤礦重大危險源的定義與特性
1)煤礦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根據上述重大危險源概念及其界定思路,將煤礦重大危險源定義為:可能導致煤礦重大事故的設施或場所。
2)煤礦重大危險源的特性
?。?)煤礦重大事故波及范圍一般局限于礦井內部。
(2)在煤礦重大事故中,導致人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根源,既有井下采掘系統內危險物質與能量,例如:瓦斯、自燃的煤、爆炸性的煤塵,也有系統外的失控的能量和物質等,例如:大面積冒頂事故中具有很大勢能的巖石、透水事故中有很大壓力的地下水或地表水、瓦斯突出事故中在地應力與瓦斯壓力作用下突出的煤、瓦斯及巖石等。
(3)煤礦重大危險源是動態(tài)變化的。隨著工作面的推進,采區(qū)的接替,水平的延深,不僅井下工作地點發(fā)生了變化,而且地質條件、通風狀況、工作環(huán)境等都可能發(fā)生改變,進而可能使危險源的風險等級發(fā)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