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也分為一、二、三、四級。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3-7中的規(guī)定。
表2-3-7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樓梯間、前室的墻,電梯井的墻, 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 墻和分戶墻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難燃性 0.50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房間隔墻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樓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可燃性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1)除另有規(guī)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guī)范》GB50368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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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②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層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l00㎡ 時,房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 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墻體。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5)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醫(y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中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jié)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jié)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