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的防火設計中,應結合車庫的實際情況,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火與滅火技術。汽車庫、修車庫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除執(zhí)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CB?50067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乙炔站設計規(guī)范》GB?50031、《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98等規(guī)范有關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
本節(jié)將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汽車庫、修車庫的防火設計進行介紹。
一、總平面布局
(一)一般規(guī)定
汽車庫與其他建筑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應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要求,合理確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總平面布局上應符合以下要求:?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chǎn)裝置區(qū)和貯存區(qū)內。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yè)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布置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
(二)防火間距
汽車庫、修車庫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4-8-1?的規(guī)定。
表4-8-1?汽車庫、修車庫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名稱和耐火等級 汽車庫、修車庫 廠房、倉庫、民用建筑
一、二級 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二級汽車庫、修車庫 10 12 10 12 14
三級汽車庫、修車庫 12 14 12 14 16
?
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工業(yè)、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上表的規(guī)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以上規(guī)定值增加2m。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二、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區(qū)
汽車庫應設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qū)。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4-8-2?的規(guī)定。
表4-8-2?汽車庫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耐火等級 單層汽車庫 多層汽車庫 地下汽車庫或高層汽車庫
一、二級 3000 2500 2000
三級 1000 不允許 不允許
?
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以上規(guī)定的2.0?倍;半地下汽車庫、設在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其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其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以上規(guī)定減少35%。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其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規(guī)定增加一倍。
1.機械式汽車庫要求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當防火分區(qū)之間采用防火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簾分隔時,一個防火分區(qū)內的最多允許停車數(shù)量不應大于100?輛;當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shù)量不大于3?輛,單元之間除汽車出入口和必要的檢修通道外,與其他部位之間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時,機械式汽車庫一個防火分區(qū)內的最多允許停車數(shù)量不應大于300?輛;總停車數(shù)量大于300?輛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為多個停車數(shù)量不大于300?輛的區(qū)域。
2.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要求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
3.修車庫要求
修車庫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當修車部位與相鄰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4000㎡。
(二)其它防火分隔要求
1.停車數(shù)量不大于3輛的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2.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yè)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3.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以下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貯存量不大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2)總安裝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發(fā)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3)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于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
(4)建筑面積不大于200㎡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chǎn)場所。
4.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筑合建時,當貼臨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隔開;?設在建筑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停車場)、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上、下窗之間墻的高度,不應小于1.2m?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修車庫內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且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采用防火隔墻等分隔措施。
6.附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的消防控制室、自動滅火系統(tǒng)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煙、通風空氣調節(jié)機房等,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相互隔開或與相鄰部位分隔。
三、安全疏散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