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條建立門衛(wèi)、巡邏、值班制度。寄宿制學校應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安全檢查等各項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fā)生。第三條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校外人員和車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入內;制訂學生出入校門管理制度,規(guī)模較大的學校不僅應有專職保安員,還應設專職的保衛(wèi)干部,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第四條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寄宿制學校應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五條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寄宿制學校應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六條嚴格遵守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寄宿制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建立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保證飲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師生飲食衛(wèi)生安全。第七條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學校應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一旦發(fā)生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理,并注意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第三章安全排查制度第八條建立校內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學校應注重學校安全排查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重點檢查學生宿舍、樓梯走道、食堂餐廳、飲用水源、圖書室、實驗室、教室、會議室、鍋爐房、配電室、教職工宿舍等重點場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情況。第九條建立專項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檢查基礎上,針對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特點,應專門組織消防設施、危房、破舊校舍、衛(wèi)生等綜合性或專項安全檢查,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十條堅持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登記制度。排查后應填寫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表。排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學校無力解決的,要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報告當?shù)亟逃姓块T和政府。第十一條積極協(xié)助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huán)境的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暴力侵害師生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第四章樓梯走道管理第十二條學校樓梯間應有警示標志;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合理安排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間;在容易擁擠的時段應有專人定崗疏導,切實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事故。第十三條加強對學生在樓道和在大型活動地方等擁擠場所活動的行為規(guī)范教育,強化其安全意識。第十四條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樓樓梯、扶手、樓梯間照明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要隨時檢查加固已損壞的樓梯扶手。校舍樓梯、通道的設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改進。第五章學生離返校安全第十五條建立學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據(jù)學生檔案注明的詳細家庭住址,與家長聯(lián)系合作,制訂詳細可行的接送方案,確保寄宿制學生安全往返學校。第十六條針對寄宿制中小學學生集中在節(jié)假日前后離校和返校的特點,應根據(jù)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管理的意見》要求,嚴格執(zhí)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第六章安全教育第十七條建立經(jīng)常性安全教育制度。應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用好《人?自然?社會》等地方通用課程,落實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的要求。利用班會、墻報、廣播等途徑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電、預防傳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第十八條建立專題安全教育制度。在開學初、放假前,要結合當?shù)匕踩鹿拾l(fā)生的特點,做好學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學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間自覺不搭乘超載、違規(guī)車輛以及農(nóng)用車輛,防止各類學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寒假期間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中小學生進行一次煙花爆竹燃放常識教育。針對學生溺水事故多發(fā)頻發(fā)的特點,開設專題防溺水事故的自護自救教育,切實防止溺水事故的發(fā)生。第十九條建立完善應對突發(fā)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針對本學校的地質災害隱患、地勢特點和存在的安全隱患,各校要在當?shù)亟逃姓块T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師生參加預案演練,寄宿制學校必須安排一次全體住校生參加的夜間逃生疏散演練,努力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學校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能力。第二十條加強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措施,切實提高其安全意識,切實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加強家校聯(lián)系,建立學校、學生、家長之間暢通的聯(lián)系方式,積極探索加強家校共同實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機制。第七章安全責任第二十一條寄宿制學校實行校長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制。校長是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職責,切實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訂目標管理細則,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huán)節(jié),實行崗位責任制。針對寄宿制學校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工作負責,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部門和人員,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