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工作效率和質量,規(guī)范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海事機構的事故調查結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調查結案除外。
第三條調查結案是指負責事故調查的海事機構完成事故調查,經申請上級批復后(如須申請),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章結案管轄
第四條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按照事故調查分級管轄的要求,實行“誰調查、誰結案”原則。
第五條分支海事局(處)和基層海事處調查處理的一般等級以上事故,應報上一級海事機構申請結案,小事故自行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部直屬海事局和省級地方海事機構負責調查的事故自行結案。
第六條上級海事機構指定調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機構按第五條規(guī)定結案。同級海事機構委托調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機構按第五條規(guī)定結案。
第七條各級海事機構根據本規(guī)定,按其職責范圍制定相應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管理實施辦法,并報上級海事機構備案。
第三章結案程序
第八條自海事機構獲悉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應在3個月內申請事故調查結案。因涉及沉船打撈、事故定損等影響事故原因調查或事故等級確定的,經上級海事機構同意后,可延長3個月。
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仍然難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確定事故等級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計的事故損失上報申請結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損失確定后要重新申請結案。
第九條負責事故調查的海事機構申請結案時需填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申請表》(見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若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應一并上報。
第十條上級海事機構應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中描述的事故經過、事故原因、責任判定等進行審查,填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批復表》(見附件2)。如認為事實清楚,原因分析和責任判定準確的,批復同意結案;不同意結案的,要說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請結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結案審批部門應在收到結案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批復。
結案批復后,若發(fā)現(xiàn)重要證據需要重新調查的,原調查機構應向上級海事機構說明情況,并在重新調查結束后重新申請調查結案。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結案單位應保存好事故調查相關案卷材料。
第十三條負責事故調查結案的海事機構應將事故調查報告以正式文件報結案批復的海事機構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特大事故的調查結案工作,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