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仍無效的或無故連續(xù)曠工兩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天者,按照公司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2、駕駛員不服從管理,不聽從指揮,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規(guī)程,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含客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3、駕駛員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威脅、毆打、報復公司行管人員和乘客,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4、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竊取票款,倒賣生產資料和公共財產,損公肥私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5、隱瞞、虛報事故,不及時上報公司,給公司形象和財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6、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崗位學習、團體活動,不服從崗位分配,經教育和處罰后仍無改正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7、聚眾鬧事,煽動停線、罷工,破壞生產、擾亂運營秩序,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8、嚴禁酒后鬧事,情節(jié)嚴重及造成嚴重后果的待崗教育培訓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9、以上條款未涉及到的,按公司各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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