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tǒng)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shù),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 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 事故報告單位。
5、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xiàn)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fā)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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