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完好、行車安全和低耗運行,提高車輛完好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車輛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公司調度中心是車輛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車輛管理的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定。
(二)組織制定公司車輛管理規(guī)章制度、管理規(guī)定并監(jiān)督和檢查所屬單位的執(zhí)行情況。
(三)負責督促所屬單位按年度維修計劃進行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修理、故障處理等工作。
(四)參與車輛的封存、啟用、調撥、報廢等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對所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第四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機關車輛管理。
第五條 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車輛運行的安全監(jiān)督。
第六條 公司采購中心負責車輛購置。
第七條 公司財務處負責車輛大修理和專項維修費用性計劃的審批、下達和調整。
第八條 公司規(guī)劃計劃處負責車輛購置計劃、車輛大修理和專項維修投資性計劃的審批、下達和調整。
第九條 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職責:
(一)所屬單位應設專兼職車輛管理機構或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車輛管理體系。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公司各項車輛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的同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并完善派車審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訓等規(guī)章制度。
(三) 公司各個部門接受公司車輛統(tǒng)一管理和調動,配合公司完成各項車輛管理工作。
(四)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的運行、維護保養(yǎng)、故障處理、技術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車輛行使記錄、車輛臺帳、技術資料、檔案等基礎工作;準確、及時上報各類統(tǒng)計報表。
第三章 車輛購置
第十條 車輛的購置應由所屬單位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做到近期和遠期相結合,確保重點和照顧一般相結合,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一條 所屬單位購置車輛時,應充分做好調研,掌握車輛的性能特點、可靠性、維修性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根據實際要求進行車輛選型和申請,報送公司規(guī)劃計劃處。公司按照公司一級物資采購程序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購置車輛性能應符合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采取誰提車誰驗收的原則,驗收單應存檔。
第十三條 車輛購進后,所屬單位要依據固定資產相關規(guī)定進行固定資產登記。
第四章 車輛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十四條 車輛的行使證等證件必須有效齊全,車輛性能應符合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十五條 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方可行使。未經審驗的車輛禁止上路行使。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因各種情況要變賣、轉讓、抵押、易物、捐助、處置等,必須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可辦理資產變更手續(xù)。
第十七條 車輛使用實行單車責任人負責制,對于多人駕駛的車輛應安排專人負責該車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
第十八條 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每輛機動車的技術檔案和每名司機的安全記錄(包括培訓、違規(guī)、事故、安全行車、受獎等情況),做好車輛行程、維修、保養(yǎng)、油料消耗的記錄工作,每日進行車輛調度和停車位檢查,定期進行車容車況檢查,合理安排駕駛員出車,保證駕駛員在勞逸結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職工作。
第十九條 所屬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派車審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訓等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條 外部車輛不得掛靠公司所屬單位從事各類營運活動。
第二十一條 車輛發(fā)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車輛被盜竊、搶劫,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和具體使用單位及當事人必須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向保險公司(保險人)和公司調度中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所屬單位自有特種車輛應安裝車載GPS監(jiān)控設備。
第二十三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管理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zhí)行車輛維修保養(yǎng)的規(guī)定,按照車輛廠家提供說明書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維護;嚴格執(zhí)行各類消耗定額,努力降低零配件材料的消耗。
(二)車輛修理實行先報告后修理制度,即由駕駛員先提出送修申請,包括送修理由、項目、預計費用等,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報所屬單位主管車輛領導審核后再送修理廠。車輛修理費用與修理廠每月結算一次,所有修理項目及費用均須經手人、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領導簽字,送所屬單位主管車輛領導審核、財務復核后,再返回修理廠正式出單結算。
(三)所有的車輛實行定點修車和定點保險理賠修車制度,應在本單位指定的維修廠進行保養(yǎng)、維護和修理。高檔車(30萬元以上)日常保養(yǎng)和一般維修,一律到指定專修廠家修理。
(四)駕駛員對自己使用的車輛運轉狀況要做到心中有數,有故障要及時排除。小故障要積極自修,對確需進廠修理的故障要及時向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領導反映。駕駛員送修車輛時要嚴格按修車單上寫明的項目內容修理,如有超出的維修項目,需要向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領導報告重新開具修車單。任何人不得私自送車進廠修理、私購零部件和領用或索要保養(yǎng)、修理車輛之外的物品。
(五)赴外地出差的車輛發(fā)生故障必須進行修理時要有情況說明和帶車人證明。如需進行較大修理須按規(guī)定報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領導同意,必要的要征得所屬單位主管車輛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
(六)駕駛員對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更換零部件、輪胎等各種項目要及時填寫維修記錄,做到數據齊全、準確、無涂改,以備隨時查閱,并為下次維修、保養(yǎng)和更換提供可靠依據。駕駛員更換車輛時,維修記錄應隨車輛一同交接。
(七)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對車輛的修理、保養(yǎng)費用及油耗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年初對車輛修保費用制訂計劃預算,每月進行一次核算分析;年中進行一次經濟分析;年底進行總核算并報告核算結果。車輛燃油消耗和修理費用的支出情況將作為對駕駛員的一項業(yè)績考核指標。
(八)車輛應按期進行大修。大修車輛費用及專項維修費用實行計劃管理,經公司批準后再進行大修或專項維修,費用一般不得超過計劃標準和當年預算。
(九)車輛大修
1.大修車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進口車需行駛20萬公里以上;
(2)國產車(含國內組裝車)需行駛15萬公里以上;
(3)對二次大修車輛行駛公里的要求按首次大修的行駛公里減半執(zhí)行。
2.大修范圍
(1)發(fā)動機部分
確屬氣缸壓力降低、動力不足,機油消耗嚴重需對發(fā)動機進行解體修復或更換活塞、活塞環(huán)、缸筒、曲軸瓦的;屬為確保發(fā)動機能正常運轉而須更換相應部件的(如:機油泵、進排氣門及頂桿、馬達、水泵等)
(2)變速箱部分
變速箱、齒輪、軸承磨損嚴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需更換主要零部件(齒輪、軸承、拔叉)或總成的。
(3)底盤部分
前后橋齒輪、半軸、轉動軸、轉向系統(tǒng)、剎車系統(tǒng)磨損嚴重,需更換零部件或總成的。
(4)車身部分
視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做局部或全車噴漆的。
(5)電氣部分
視全車電路導線的老化程度而定,考慮是否更換或部分更換。
上述各項是指車輛在正常磨損情況下產生,如因平時缺乏維修保養(yǎng)、修理不當、違規(guī)操作而造成非正常損壞,不在本大修范圍內。
3.大修結算方式
經同意的大修車輛原則上在所屬單位指定的汽車修理廠進行大修,特殊情況需經所屬單位同意后方可另行選擇大修地點。大修費用由各單位自行承擔。
(十一)車輛的例行保養(yǎng)及中小修
1.車輛的例行保養(yǎng)
(1)車輛的例行保養(yǎng)間隔里程按各自說明書按期進行。
(2)車輛維護保養(yǎng)必須在所屬單位指定的維修廠進行。嚴禁使用非正品潤滑油和各種配件,不得將不同品牌的潤滑油混合使用。
2. 車輛的中小修
(1)按車輛說明書要求,須對發(fā)動機進行一次不解體清洗,對底盤、轉向、剎車系統(tǒng)等做重點檢查,須潤滑的部位應加注潤滑油。
(2)應按車輛說明書要求更換發(fā)動機正時皮帶。
(3)對車身因刮蹭、撞擊等原因造成的凹陷和油漆脫落等情況及時進行整治,保證車容車貌的完好。
(4)車輛的例行保養(yǎng)及中小修費用從各單位包干的維修費中支付。
(十二)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組織車輛按期年檢。
(十三)非所屬單位所有的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費用所屬單位一概不予負擔。
第五章 車輛的閑置
第二十四條 閑置車輛是指因產品改變、技術指標變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車輛。
第二十五條 以下車輛不得作為閑置設備:
1.在用和備用的車輛;
2.購置內的車輛;
3.正在維修或改造的車輛;
4.搶險救災及經公司核準封存的生產等必要的車輛;
5.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淘汰的、耗能大的、嚴重污染環(huán)和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車輛及不允許轉讓的車輛;
6.報廢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 由所屬單位負責閑置車輛管理,并建立閑置車輛統(tǒng)計表,指定專人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輛完好狀態(tài)。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閑置車輛的處理時,應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車輛的封存
第二十八條 封存是閑置車輛的一種保管形式,其目的是為確保車輛在閑置期間性能的完好,減少維護費用。
第二十九條 車輛封存執(zhí)行如下管理:
(一)閑置半年以上的車輛,由所屬單位向公司調度中心申請批準后就地封存。
(二)對于閑置一年以上的長期閑置車輛,所屬單位應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車輛,由使用單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損壞或丟失,確保車輛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三)車輛的封存與啟封,由所屬單位上報車輛封存或啟封申請,經公司調度中心批準后才能執(zhí)行;
(四)車輛封存期間,按原技術狀況統(tǒng)計設備完好率。
第七章 車輛的調撥
第三十條 所屬單位應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車輛的調撥工作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控(參)股子公司所屬車輛的調撥應結合本公司章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調撥車輛的收入款項應應按照公司相關要求處理。
第三十三條 車輛調入單位負責車輛的運輸和驗收。
第三十四條 車輛實物調撥完成后,調出單位、調入單位應作資料和帳物相應處理。
第八章 車輛的報廢
第三十五條 報廢車輛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檢驗到報廢期限或交通肇事報廢的車輛,由所屬各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資產報廢程序執(zhí)行。凡申請報廢的車輛自次月起停提折舊,未獲批準的再補提折舊。
第三十七條 已經批準報廢的車輛應按國家規(guī)定妥善處理,不準再投入使用,不準拆換零部件。
第九章 車輛的檔案
第三十八條 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建立每輛機動車的檔案,一車一卷。應有專人負責車輛檔案管理,車輛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購置相關手續(xù)、車輛基本情況、車輛維修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機動車檔案。
第三十九條 由代理人代理申請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yè)務的,代理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應存入機動車檔案。
第四十條 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做好車輛行程、維修、保養(yǎng)、油料消耗的記錄工作。
第四十一條 所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做好每名司機的安全記錄(包括培訓、違規(guī)、事故、安全行車、受獎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輛及行駛執(zhí)照、號牌、證件、保養(yǎng)維修檔案資料由所屬單位嚴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轉讓、抵債、抵押、出賣、拆卸、改裝、丟棄、報廢。違反以上規(guī)定后果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三條 報廢車輛的檔案應在帳物處理完成保存2年后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