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保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儲存,防止因管理不嚴、使用不當,發(fā)生危險,造成事故,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2 范圍
本規(guī)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儲存、運輸管理規(guī)則。
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唐樺南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8號
4 儲存使用要求
4.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I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4.2 各級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強日常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管理,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可靠。
4.3 風場應設置專門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4.4 風場允許存放少量的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每種最多不能超過1桶以上),以備日常應急所用,嚴禁超量儲存。檢修用氧氣、乙炔氣瓶每種最多允許存放2瓶,并且應分開單獨放置。
4.5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志牌,庫房門應上鎖,并設專人負責,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專責人必須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 庫房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控制電源應經常檢查,保證完好,庫房負責人每天應對庫房防火情況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4.7 庫房內應根據易燃易爆物品數量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維護檢查,保證消防器材足夠好用。
4.8 庫房內應經常通風換氣,防止易燃易爆物質揮發(fā)積聚產生危險,室內溫度不宜過高,宜保持在15℃以下,夏季還應做好降溫措施。
4.9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場所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冰箱等設備。
4.10 易燃易爆物品的外包裝要有明顯的標識。使用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正確使用。
5 運輸要求
5.1 易燃易爆物品運輸前必須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種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防震膠圈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5.2 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車裝運。
5.3 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5.4 易燃易爆物品在搬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6 附則
6.1 本規(guī)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6.2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