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項目應設置油罐儲存區(qū)域或專用儲油庫房;
第二條 嚴禁任何人攜帶引火,發(fā)火危險品進入罐區(qū);
第三條 嚴禁在罐區(qū)堆放油污、油布、木材等雜物。
第四條 罐區(qū)應定時、定人進行巡回檢查,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條 罐區(qū)內應有完善的滅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tài),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阻塞;
第六條 罐區(qū)應設置避雷裝置,罐體應做可靠接地;避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七條 油罐區(qū)應有足夠的照明。必須選用防爆型燈具,宜采用遠距離高懸透光燈;
第八條 遇雷雨天氣時,應停止輸送油品,防治雷電感應引起火災;
第九條 儲油罐(柴油、汽油)與周邊設備、房屋的安全距離:
1)油罐與站房之間的距離為4 米;
2)油罐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安全距離不應少于18 米;
3)油罐與戶外配電裝置安全距離不應少于18 米;
4)架空電路不應跨越油罐且安全距離不應少于5 米;
5)工地小型臨時油庫應遠離生活區(qū)50 米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