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井下供電不安裝使用檢漏保護裝置的、甩掉不用的、試驗不動作的、不按要求試驗和記錄的,處罰負責人300元。
第二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未經防爆設備檢查員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合格的、沒有入井許可證而入井使用的,處罰使用人員500元。
第三條 井下帶電作業(yè)(檢修、搬遷機電設備)的、強行送電的、未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的,處罰負責人500元。
第四條 非專職人員或非特種操作人員擅自操作電氣(器)設備的,處罰當事人 200元。
第五條 井下使用電氣焊(割、噴燈焊)沒編制專項措施的、沒按規(guī)定報批的、不執(zhí)行措施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六條 檢修電氣(器)設備時不執(zhí)行驗放電制度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七條 高壓系統(tǒng)供電不執(zhí)行“兩票三制”的、低壓系統(tǒng)供電不執(zhí)行停電工作票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八條 帶式輸送機防跑偏使用木料、鐵管等不轉動物體的,處罰負責人100元。
第九條 帶式輸送機綜合保護不齊全仍開車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十條 電纜破口或劃傷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膠布綁扎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一條 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器未拉開隔離插銷、隔離刀閘的,處罰檢修人員200元。
第十二條 車輛運行(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三條 提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處罰當事人500元。
第十四條 斜巷運輸過程中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五條 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處罰負責人500元。
第十六條 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七條 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或為安排專人看管的 ,處罰負責人500元。
第十八條 斜巷提放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xù)使用的,處罰當事人500元。
第十九條 斜巷絞車不帶電放車的,處罰當事人500元。
第二十條 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處罰司機200元。
第二十一條 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fā)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動車者處罰200-500元。
第二十二條 斜井(巷)“一坡三檔”不健全的、不堅持正確使用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條 斜井(巷)運輸不使用保險繩的、超拉超掛礦車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二十四條 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條 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guī)定的連接環(huán)和連接銷的,處罰責任人200-500
第二十六條 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而使用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二十七條 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處罰當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條 人力推車坡度小于5‰兩車距離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兩車距離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車的,處罰推車人200元。
第二十九條 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的,處罰司機100元。
第三十條 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一條 用車頂撞風門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三十二條 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處罰200元。
第三十三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者處罰200元。
第三十四條 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處罰當事人100條。
第三十五條 用機車牽引車數超過規(guī)定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條 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七條 機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fā)開車信號的,處罰司機100元。
第三十八條 小絞車安裝后,在未經驗收,發(fā)放運行許可證前使用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三十九條 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四十條 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處罰電車司機100元。
第四十一條 未經調車員同意,中途攔截電機車的或在電機車未停穩(wěn),強行從車上取銷環(huán)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四十二條 在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者或損壞礦燈造成失爆者處罰200元。
第四十三條 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檢查瓦斯?jié)舛鹊模幜P100元
第四十四條 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guī)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四十五條 對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執(zhí)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四十六條 檢修電器設備不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或沒有專人監(jiān)護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四十七條 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處罰當事人 100元。
第四十八條 亂發(fā)提升運輸信號或不按指令信號操作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四十九條 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五十條 特殊工種崗位看書和讀報的,處罰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