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系數K取值范圍為0.5-1.5之間,超出范圍時以集團考核分數為準。
第八條 出現以下情況對被考核礦井綜合得分進行扣分(加分):
1、發(fā)生主要責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發(fā)生非主要責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
2、發(fā)生重傷事故的,重傷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傷累計兩人扣18分,重傷累計三人扣36分,以此類推)。
3、每發(fā)生一起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非傷亡事故,扣6分。
4、集團公司下達停產整頓的礦井,停產一次扣5分。
5、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在計劃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每一條扣1分。
6、達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的,若瓦斯抽采總量實際完成量比計劃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應扣分(最多扣5分)。
第九條 獎罰
(一)根據集團公司本安企業(yè)建設考核結果,對達到本安企業(yè)建設一級、二級和三級的煤礦進行獎勵,獎勵標準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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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標等級 | 獎勵標準 |
高瓦斯礦井和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 低瓦斯 礦井 |
本安企業(yè)建設一級單位 | 獎200萬元 | 獎120萬元 |
本安企業(yè)建設二級單位 | 獎100萬元 | 獎60萬元 |
本安企業(yè)建設三級單位 | 獎50萬元 | 獎30萬元 |
本安企業(yè)建設四級單位 | 不獎不罰 |
(二)安全生產十周年以上礦井獎勵金額比照本安企業(yè)建設同類型一級單位標準執(zhí)行(本安企業(yè)建設等級不再重復獎勵)。
(三)對于未達等級的煤礦罰款20萬元,并通報批評。
(四)對于本年度所達等級較上一年度降低的煤礦,罰款10萬元。
(五)獎勵資金從集團公司工資基金撥出,罰款資金繳納到集團公司工資基金。獎勵兌現到煤礦全體員工,罰款兌現到煤礦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條 對獲得本安企業(yè)建設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榮譽的單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團公司年度安全工作會議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礦組織掛設。
第十一 井工煤礦本安企業(yè)建設考核評分,依據本辦法和《神華集團公司井工煤礦本質安全管理體系考核評分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考核辦法解釋權屬神華集團公司。
附件1:本安企業(yè)建設牌匾示意圖
附件2:《神華集團公司井工煤礦本質安全管理體系考核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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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