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積極配合機電領導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面貫徹落實國家、公司、礦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搞好全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領導機電科全體成員對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三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對科室成員進行考核。
第四條 定期組織本科室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機電業(yè)務知識,并熟練的運用到工作中。
第五條 審核上報的數(shù)據(jù)、報表、設備計劃、停產計劃及培訓計劃等,并及時上報。
第六條 負責組織機電質量標準化各項指標的驗收兌現(xiàn)。
第七條 審批編制各種機電規(guī)劃、計劃、工程設計及技術安全措施。
第八條 負責全礦“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并監(jiān)督各單位按計劃實施。
第九條 每月至少組織2次全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專項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
第十條 對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進行督導、總結。
第十一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十二條 對機電、運輸事故負責組織搶險救災,積極參與各類事故的追查,確保供電和運輸系統(tǒng)安全,杜絕重大事故的發(fā)生。
第十三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外出期間必需明確專人代行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