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全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檢查考核工作。
第二條 負責全礦井上、下高低壓供用電設計、管理和月度電費的結算工作。
第三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專用工具的計劃、使用、大修和報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種管理臺帳及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設備的驗收、庫存及發(fā)放工作。
第四條 負責全礦檢修計劃的編制、檢修措施的審批及組織實施。
第五條 負責各類配件的計劃審批及發(fā)放。
第六條 負責10mm⊃;以上電纜的計劃管理及發(fā)放。
第七條 負責全礦的科技環(huán)保和計量工作。
第八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質量驗收、防爆檢查及考核工作。
第九條 參加全礦機電專業(yè)的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制定、達標、檢查及考核工作,負責相關內業(yè)資料。
第十條 負責礦井生產(chǎn)系統(tǒng)設備、設施年度檢查、檢測工作。
第十一條 負責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負責全礦井科技管理工作。大力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時準確收集、整理、上報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負責本業(yè)務范圍內零工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條 負責與各單位機電設備、大型材料的月度對賬及考核。
第十五條 負責大修費、環(huán)保費、檢測費、計量器具等費用的控制和使用。
第十六條 負責對區(qū)隊機電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和業(yè)務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 負責非標準件的圖紙審核及加工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