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整改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guī)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四、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全管理部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意見。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七、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安全管理部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十、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十一、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