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爆型電器設備都必須經過防爆小組對其防爆面,技術性能等做全面檢查、試驗,不達到完好標準,不允許下井使用。
2、防爆小組應建立防爆電器設備和五小電器臺帳,分臺作好記錄,作到臺臺有技術檔案,并妥善保存。
3、防爆設備下井前應由防爆組和安裝電工辦理交接驗收手續(xù),并做好詳細記錄,雙方簽字后,方可下井使用。
4、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性能,每周檢查一次,檢查內容為防爆設備的間隙、密封、閉鎖、接地的外觀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檢查。
5、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性能其防爆面每月檢查涂油一次,防爆性能的其他內容按完好標準執(zhí)行,但檢修時如防爆面落灰油臟,應擦凈重新涂油。
6、使用中的電器設備,如發(fā)現防爆面不合格及其他技術性能不好,而在現場不易修復的,應上井檢修或更換,不應湊合使用。
7、對井下電器設備,防爆組每月檢查一次,每季有機電處長或機電總工程師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8、防爆組對失爆電器應立即組織整改,對某些暫時不能處理的問題,要限期處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