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本單位消防工作,避免各類火災事故發(fā)生,確保消防設備能充分發(fā)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中的消防設備,是指本單位內各建筑物的消防工程所配備的如消火栓、滅火器、消防網管、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消防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室外消防栓等消防專用器材和設施。
第二條 消防設備管理工作在主管建設和安全工作的單位領導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進行,消防工程的建設和消防設備購置、管理、使用三個單位職責明確,分工負責。
(一)、消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建設單位對消防工程要有明確的技術要求、維護維修和培訓等責任。消防工程驗收后,要將施工合同、圖紙復印一份給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方便使用和管理,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的問題,要負責與施工方一起把設施維護好;管理單位參與檢查驗收要嚴格細致,并進行實際操作檢驗。要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履行培訓、維護的有關責任;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培訓,掌握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和簡單維護。
(二)、消防設備的采購與管理??倓湛曝撠煾鶕枰褪褂脝挝惶岢龅囊筚徶孟涝O備,市場部負責組織檢查、落實規(guī)定、整改隱患、協(xié)助購置設備等工作;各單位(部門)由負責人根據實際,指定二名以上責任心強、有一定消防知識的同志擔任本單位消防安全員,負責管理本單位所在區(qū)域內的消防設備。
第三條 采購消防設備落實登記制度。在消防設備購置登記本上要注明以下內容:設備名稱、數(shù)量、購置日期、購置原因、安放位置、經手人簽名、使用單位負責人或消防安全員簽名等。
第四條 消防設備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制,由消防安全員負責。
第五條 消防安全員要熟悉責任區(qū)域內消防設備的配置位置、數(shù)量及完好情況,固定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情況,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和消防自動報警系統(tǒng)工作情況等。
第六條 消防安全員對管轄區(qū)域內消防設備的管理以檢查的方式進行,一般部位每周檢查一次,重點部位必須堅持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要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有:設備名稱、數(shù)量、安放位置、設備狀況、檢查日期、檢查人簽名和消防安全員簽名等。
第七條 使用或檢查消防設備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隱患之一的,須迅速報告管理處,由市場部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限期整改,需向防火安全管理人報告的,要按程序及時報告。
(一)、消火栓、滅火器和其它設備丟失、損壞或挪作它用的;
(二)、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損壞不能正常工作;
(三)、消防設施、器材周邊有堆放其它物品的;
(四)、安全疏散通道不暢通的;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的;
(六)、防火安全責任人不明確,消防設備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七)、工作人員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識,不會使用滅火器材的;
(八)、其他影響消防安全,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的。
第八條 管理處對本單位的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員和管轄區(qū)域進行登記造冊,負責檢查、督促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落實情況。通常每季度組織一次全單位的消防設備完好情況和管理登記情況巡查。對消防設備管理良好和登記清楚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表揚,發(fā)現(xiàn)存有消防設備管理差和登記混亂的,對單位和當事人提出批評并責令整改。
第九條 本規(guī)定由本單位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