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車輛資源,實現安全、經濟用車,更好地為電力生產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電力行業(yè)的特點制定,是鄂爾多斯電力集團車輛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標準。
第三條 鄂爾多斯電力集團車隊管理的車輛范圍包括集團領導和各處室、分公司公務用車、生產和工程、物資采購用車等。
第四條 集團各處室、分公司公務用車由黨政工作處下轄車隊統(tǒng)一管理和調度,并設專(兼)職崗位具體負責。
第五條 調煤車輛由設備物資處(汽修廠)統(tǒng)一管理和調度。
第六條 特種生產車輛(包括灰場運灰車輛)的管理仍由汽修廠調度管理,但特種生產車輛在電力集團廠區(qū)內施工,停放等必須服從電力集團車輛管理部門的指揮管理。
第七條 駕駛員包括專職駕駛員和兼職駕駛員(以下通稱駕駛員)。專職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的專職從事車輛駕駛的公司員工。
兼職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有效駕駛證件,并經公司車輛管理部門批準,獲得"準駕證"資格的各處室、分公司員工。
第八條 車輛管理部門在貫徹執(zhí)行"管車必須管安全"的同時,必須做好車輛的調度、保養(yǎng)、檢修和檢審等工作。
第二章 駕駛員工作標準
第九條 專職駕駛員的勞資福利等由集團車輛管理部門管理,兼職駕駛員的勞資福利由所在處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條 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規(guī)和電力集團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駕駛。
第十一條 駕駛員須堅持學習業(yè)務,不斷提高技能, 做到文明駕駛,耐心周到服務,不以車謀私。
第十二條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維護,應經常清洗車輛,保證車輛清潔衛(wèi)生,對自己所開車輛須經常進行檢查,以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十三條 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了解行車路線和路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不正常時,要立即通知車隊,按程序及時報修。
第十四條 嚴格執(zhí)行兼職司機內部"準駕證"制度,車輛管理部門會同安全保衛(wèi)處對所有駕駛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車隊須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培訓,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不得轉借、涂改或偽造證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
第十六條 不開與駕駛證和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不開未按規(guī)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車輛,不開安全設備不齊全或機部件失靈的車輛以及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的車輛。
第十七條 駕駛員未經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八條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疲勞駕車,不準危險駕車(超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現象)。
第十九條 對駕駛員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未取得準駕資格的駕駛員,如自行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個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嚴禁在大霧、大雪、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車。確有特殊緊急情況需出車的,必須向車輛管理部門和集團領導請示,同意后方可出車,但同時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車輛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在8小時內把簡要情況報告車輛管理部門和集團領導。對在事故中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和拒不報告的駕駛員,一經發(fā)現,從重處罰。
第三章 駕駛員獎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200元罰款:
1、車輛衛(wèi)生不合格,車內臟亂的;
2、不進行車輛性能例行檢查(車隊必須對所屬車輛每月進行安全性評估),發(fā)現問題沒有報知車隊按程序維修更換的,行駛中如發(fā)生一般事故則由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并處罰款;
3、發(fā)生所有事故不論事故大小,出現不如實上報,縮小或夸大事故性質的;
4、專職駕駛員必須保證每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因通訊原因導致未能及時出車的;
5、對車輛使用人員態(tài)度蠻橫,接到投訴經查實的;
6、接到派車單不及時出車,接到投訴經查實的;
7、司機駕車返回后10分鐘內不回饋派車單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500元罰款:
1、車輛不按時歸隊,未經批準停在其他位置,影響車隊形象的;
2、酒后駕車,未發(fā)生車輛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車或私自搭乘無關人員的;
4、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用車單位投訴經查實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fā)當月工資,并處停職:
1、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且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者;
2、一年內發(fā)生兩起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且造成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經批準私自出車發(fā)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費用中弄虛作假;
5、經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節(jié)嚴重,被交警部門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崗培訓30天。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獎勵500元,安全行駛10萬公里的獎勵1000元,安全行駛20萬公里的獎勵2000元,安全行駛30萬公里的獎勵3000元。
第二十六條 考核里程數以派車單里程數和實際行駛里程數及實際加油數為基準.按核定油耗進行修正。
第二十七條 專(兼)職司機實行出車補助與實際行駛里程數掛鉤,即駕駛員每行駛1公里補助0.06元;鎮(zhèn)區(qū)內出車按照4元/天補貼。
第四章 車輛保養(yǎng)維修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針對目前我公司車輛狀況,為便于管理,保證車輛的安全正常行駛,將車輛的保養(yǎng)、維修統(tǒng)一歸車隊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車輛平時的保養(yǎng)由司機負責,經常擦洗車輛,保證車輛的清潔。
第三十條 車輛保養(yǎng)管理安全員根據規(guī)定的行駛里程數按程序申報,進行保養(yǎng)。
第三十一條 車輛的維護由駕駛員提出,必須由安全員和車隊長進行評估,由調度員開據維修派工單,到車隊指定地點維修,否則,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費用由駕駛員自己承擔。車輛外出期間如發(fā)生故障進行維修時,根據實際情況須報車隊長批準后方可進行維修。
第三十二條 車輛正常修理,每行駛5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交舊領新,憑行車里程統(tǒng)計表及發(fā)票報銷;每行車5000公里更換機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標準內,正常修理保養(yǎng)費在核定的費用標準內限額報銷,超支部分由車隊長核實原因后由分管領導簽批報支。
第三十三條 車輛大修,由駕駛員、安全員、車隊長共同提出報修計劃,由集團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修理。
第三十四條 車輛維修派工單必須由駕駛員、車隊長簽字,否則無效。維修后的車輛應由司機、隊長、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簽字結算費用。
第五章 車輛調度管理
第三十五條 非生產用車調度管理
具體調度管理詳見《鄂爾多斯電力集團非生產用車調度、審批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遇停電,事故搶修,應優(yōu)先派車。
第三十七條 派車單要認真填寫,派車單即是加油單,也是車輛運行依據。
第三十八條 專職或兼職調度員應公開、公正派車,注意保持整體平衡,協助車隊長進行車隊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車輛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必須本著"安全第一、精簡節(jié)約"的原則使用車輛,節(jié)約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條 駕駛員每次出車前應保證油料足夠,以免耽誤公務或生產。
第七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車輛必須建立安全檔案,由安全員負責。
第四十三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須例行檢查車輛,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四條 不超員、不超載,嚴禁貨運車客貨混裝。
第四十五條 裝載貨物必須平穩(wěn),捆扎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要封裹嚴密。
第四十六條 車輛夜間要歸隊,確有原因不能歸隊的,通報車隊長,將車輛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則發(fā)生被盜、被損,由駕駛員承擔損失,并待崗培訓。
第四十七條 在節(jié)假日(元旦、春節(jié)、五一、十一)期間,除留生產值班車外,其余車輛一律歸隊封存。
第四十八條 乘車人員要等車停穩(wěn)后再上下,車輛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條 實行安全行駛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員、調度員抄行駛里程日,如有特殊情況順延。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企管勞資處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鄂爾多斯電力集團所有車輛管理,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一:《車輛使用申請(派遣)單》樣表
附件二:《車輛油耗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