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管理內容
4.1 安全監(jiān)察機構
施工承包商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要求,成立施工安全監(jiān)察機構,并于工程開工前,報監(jiān)理和指揮部備案。
4.2 施工的安全管理
4.2.1 施工承包商必須編制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證體系、安全技術和安全施工措施。
4.2.2 施工承包商編制的重大施工、帶電或臨近帶電設備作業(yè)、大件運輸方案和作業(yè)指導書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符合編、審、批程序和時效。
4.2.3 監(jiān)理審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大型安裝、帶電或臨近帶電設備作業(yè)、大件運輸(包括運輸路徑)等重大施工技術方案的組織、安全保證措施等。
4.2.4 用于施工的工器具、設備必須具備合格證明材料和定期安全檢驗、標識,重要承荷設施、繩索、工器具必須做負荷試驗。
4.2.5 嚴格執(zhí)行安全工作票,高處作業(yè)、深坑作業(yè)、爆破作業(yè)、帶電或臨近帶電設備作業(yè)等必須進行安全監(jiān)護制。
4.2.6 合理配備和使用施工安全設施、安全器具、安全防護用品。
4.3 安全檢查
4.3.1 指揮部組織分部工程安全大檢查。
4.3.2 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問題,應填寫“安全施工問題通知書”送有關施工承包商限期整改。發(fā)現重大或涉及施工現場安全的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并同時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4.4 安全工作會議(例會)制度
4.4.1 施工承包商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協(xié)調、解決安全施工中的具體問題,檢查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研究對策提出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4.4.2 安全工作例會形成會議紀要,有完整的記錄并保管存檔。
4.5 對施工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4.1 施工承包商應對施工分包商的安全全面負責,應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中,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4.2 施工承包商選擇的分承包商,必須由其安監(jiān)部門和監(jiān)理對分承包商進行安全資質審查。
4.3 施工承包商對分承包商的安全施工負有監(jiān)督、指導、教育、考核的責任。
4.6 安全獎懲及事故處理
4.6.1 施工承包商應制定本工程的安全獎懲制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違章行為進行處罰,對安全方面的好人好事進行表彰、獎勵。
4.6.2 施工承包商對施工期間發(fā)生的各種安全事故,按“三不放過”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如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口頭報告監(jiān)理、指揮部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24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
4.6.3 施工中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和主持;指揮部、監(jiān)理、工程承包商參加并協(xié)助調查,配合開展相應工作。
4.6.4 施工單位每月定期編寫安全月報,反映本單位安全體系的運轉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相應對策,表揚宣傳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方面突出的人物和事件。
4.6.5指揮部的生產調度(協(xié)調)會、工程簡報、安全月報,監(jiān)理單位的安全月報中都要通報安全和文明施工情況,提出存在的安全問題及限期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