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責任,及時排查安全生產隱患,經礦研究決定,建立我礦安全隱患排查報告登記、督辦、銷號制度如下。
一、為保證及時排查發(fā)現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全礦要層層建立事故隱患臺帳。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上級或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登記造冊、建立安全隱患臺帳進行匯總、備案,并及時下發(fā)整改通知,重大事故隱患由礦領導小組匯總后向礦長報告。
二、事故隱患臺帳內容為重大事故隱患登記明細及整改臺帳、一般事故隱患登記明細及整改臺帳、掛牌督辦事故隱患臺帳、督查督辦臺帳、事故隱患統計報表臺帳。
三、為抓好隱患排查治理,本礦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進行督辦。
四、被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不超過60天,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同時隱患存在單位需制定相應安全防范措施、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人。
五、一般事故隱患所在單位隱患整改完畢后,按照管轄權限,應及時向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查通過后方可銷號;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整改完畢后,按照管轄權限,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查通過后,由上級主管部門驗收、銷號閉環(huán)。
六、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統一制作警示標牌,設置于該單位醒目位置。警示標牌的內容包括存在的具體重大隱患、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等。重大隱患整改完畢經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法規(guī)予以處罰,并采取措施督促隱患單位落實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