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應急信息的報告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相關科室或單位要認真做好接收、登記工作,并及時傳遞、報告、處理,避免信息滯留、延誤。對于上級領導的批示意見,要及時傳達相關礦領導、處室、單位,以便抓緊組織落實。
(一) 報告范圍:重特大突發(fā)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情、群體事件、上訪事件、惡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會動態(tài)、緊急災情和疫情,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預警性等緊急重要信息。
(二) 報告時間:對重特大突發(fā)事件或者事件發(fā)生在敏感地區(qū)、敏感時間,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fā)事件的情況,事發(fā)單位或有關部門接到信息后,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礦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礦應急辦報告,較大、一般性突發(fā)事件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
(三) 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fā)生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涉及人員基本情況、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應對措施,并要續(xù)報事件進展、處理情況和結果。
(四) 報告方式:第一時間電話報告,隨后以書面形式報告和續(xù)報。
第二條 應急信息報告要簡明、準確,原則上以書面報告為主,情況復雜、時間緊的突發(fā)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頭后書面報告的辦法。信息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fā)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第三條 宣傳科應特別關注重點地區(qū)、重點領域、重點企業(yè)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報送、研判、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重大緊急情況,及時發(fā)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充分利用廣播、板報、宣傳欄、宣傳車等各種形式,及時通報和發(fā)布預警信息。
第四條 向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門報送書面信息,須經礦長或分管礦長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 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fā)事件重要情況和在應急信息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以及擅自將信息向新聞媒體透露的,對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第六條 對于應急信息處置的承辦科室或單位,要認真落實好上級領導的批示精神,并將有關的報告材料、領導批示等資料做好留存?zhèn)洳?,涉密的還要認真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