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規(guī)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積極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發(fā)生,根據(j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的要求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安監(jiān)總局令第16號)及公司安全規(guī)章制度等規(guī)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1、生產安全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或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項目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其他屬生產安全一般隱患。
2、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實行掛牌督辦的原則,項目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負責本項目范圍內的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治理的掛牌督辦工作。
3、項目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一)本項目部相關職能部門通報至項目部的;
(二)項目部組織的各種安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
(三)各分包單位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
4、項目部對重大隱患或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guī)定之一時,及時下達《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附件),并登記建檔,同時委派工程技術、安全等部門跟蹤排查治理的工作情況。必要時上報上級或地方相關職能部門。
5、《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分項的名稱;
(二)隱患的具體內容;
(三)治理要求及時限;
(四)督辦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關的要求。
6、各相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治理。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應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報備案,隱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部門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7、各部門及協(xié)作單位在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期間應嚴格控制安全風險,避免產生安全事故,同時按要求及時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直至該隱患完成治理并閉合為止。
8、各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治理的,應按規(guī)定向當?shù)厣a安全重大隱患治理主管部門申報,完成相關手續(xù),同時報公司生產安全科備案。
9、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后,應按規(guī)定向當?shù)厣a安全重大隱患治理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完成各項手續(xù),并向公司報送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報告,并附相關驗收資料;驗收不合格的,要及時采取相應工作措施,繼續(xù)排查治理,直至驗收合格。
10、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guī)定之一的,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制定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報告,上報項目部,再由項目部上報公司安全科,報告應附相關證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資料。
11、公司接到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報告后,應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辦理閉合手續(x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繼續(xù)治理,并提出具體要求。
12、各單位接到《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未認真執(zhí)行的,項目部約談其相關負責人;未認真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的,按有關規(guī)定從重追究協(xié)作單位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