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的,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復查的項目。例如:工序中間環(huán)節(jié)驗收、地基驗槽、鋼筋工程、地下砼結構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設備解體檢查記錄設備封閉前的內部質量驗收等。
隱蔽工程驗收項目,土建工程參見“土建工程篇”驗評標準,安裝工程參見相應設備有關驗收規(guī)范的驗評標準,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表式見“火力發(fā)電廠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tǒng)一表式”。
2、隱蔽工程驗收管理程序
2.1施工承包商應提前一天通知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計代表只參加所有地基驗槽、大型設備基礎、主廠房基礎、煙囪及水工構筑物等重要結構)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并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2.1.1與隱蔽工作有關的設備消缺、設計變更、不合格項處理及標準變更的簽證記錄;
2.1.2隱蔽部件材質檢驗報告;
2.1.3施工自檢原始記錄。
2.2隱蔽工程項目施工已完,并經施工單位檢驗合格。
2.3現(xiàn)場實地檢查施工質量。
2.4工程驗收合格并簽證后方可隱蔽,進行下道工序作業(yè)。隱蔽項目一經簽證,不得自行作任何變動。
3、隱蔽驗收工作出現(xiàn)下列情況的處理原則:
3.1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事前確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時派員到場驗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隱蔽,但必須作好記錄。
3.2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監(jiān)理單位等檢查驗收,或經檢查驗收發(fā)現(xiàn)問題不按要求消缺處理的,不得進行隱蔽、進行下道工序作業(yè)。否則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有權通知施工承包商暫停施工,進行返工并重新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