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破器材的領用必須由使用單位職工負責,由班炮工班(組)長填寫領用單經(jīng)主管隊(副)隊長、及主管爆破器材的控制部主任或委托人逐級簽字審批后執(zhí)行。
2. 嚴禁將爆破器材發(fā)放給承包戶或轉賣給其他人。
3. 爆破器材領出后,如使用不完,必須及時督促領用單位退回炸藥庫存放,嚴禁將爆破器材在炸藥庫外存放過夜。
4. 每一批爆破器材領后,必須由開挖隊領導或炮工班(組)長簽署證實該批爆破器材已使用完畢(含退庫部分)。
5. 一批爆破器材的領出、使用及退庫,必須于當天形成封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