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機車安全設施的檢查。電機車的燈、鈴(喇叭)、閘、連接器和撒砂裝置是否正常,或防爆部分是否失去防爆性能;列車或單獨機車是否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對閘是否靈活可靠;列車制動距離在運送物料時是否超過40m,在運送人員時是否超過20m;運行的電機車是否有司機室。
(2)電機車運行的檢查。在電機車運行時,司機是否集中精神瞭望前方;接近風門、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大或噪聲大等處以及司機視線被擋,或兩列車會車時,是否減低速度,發(fā)出警告信號;機車在運行中,司機和乘車人員是否將頭和身子探出車外;正常運行中,機車是否在列車前端(調(diào)車或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頂車時,把鉤工引車,減速行駛,把鉤工是否站在前邊第一個車空里,以防頂車掉道擠傷人員;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是否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離;列車停車后,是否壓道岔,是否超過警標位置;停車后是否將控制器手把扳回“0”位;司機離開機車時,是否切斷電源取下?lián)Q向手把,扳緊車閘,關閉車燈。乘坐人車的人員應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3)對雜散電流和不回流軌道連接的檢查。架線式電機車使用的鋼軌接縫處、各平行軌之間、道岔各部分與岔心之間是否用導線或焊接工藝連接,接地電阻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兩平行鋼軌是否每隔50m連接一根導線,導線電阻是否與50mm2銅線等效;不回電的軌道是否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是否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是否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距第一絕緣點是否大于一列車的長度;絕緣點處是否保持干凈、干燥;絞車道附近兩絕緣點是否能保證被絕緣點分開的鋼軌不被鋼絲繩或礦車所短路;牽引電機車的供電變電所的總回流線是否與附近所有軌道相連;連接點是否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