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線截面必須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導線的線距與周圍設施的距離、過路時對地高度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2.架空線嚴禁跨越易燃建筑的屋頂。
3.拉線要裝在架設導線反方向的著力點上或線路不平衡張力合力的作用點上。拉線與線路的方向應對正。角度拉線應與線路的分角線對正。防風拉線與線路垂直。
4.電桿與拉線的夾角不小于45°,受環(huán)境限制時應不小于30°5.不同線路共桿時,低壓線在高壓線下方,對10kV的直線桿兩端間距不小于1m。通信廣播線路在低壓線路下方其間距不小于1.5m低壓線路多層排列,直線桿層間距離不得小于0.6m,相鄰導線間距不小于0.4m,分支或轉角不小于0.3m
6.三相四線供電系統(tǒng)中零線截面不小于該線路相線截面的一半,而且不小于最小允許截面,單相制的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
7.不同電壓、不同頻率的導線不允許穿入同一金屬管內(同一設備和同一機組所有回路電壓在66V以下,三相四線制照明回線除外)。
8.金屬管布線時,管內及管口須光滑無毛刺,布線時注意不得損壞絕緣層,并可靠接零或接地。
9.電纜對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
(1)直埋電纜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電纜外皮)1~35kV為0.7m。
(2)電纜外皮與建筑物的地下基礎為0.6m。
10.電纜相互接近時的最小凈距:
(1)10kV以下電纜之間為0.1m,10~3kV之間應不小于0.25m。
(2)不同部門使用的電纜,包括通信電纜,相互間為0.5m。
11.電纜與地下管道間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許距離:
(1)電纜與熱力管道接近時的凈距為2m,交叉時為0.5m。
(2)電纜與其他管道接近或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2.電纜相互交叉時的凈距為0.5m
13.鎧裝電纜或鉛包、鋁包電纜的金屬外皮在兩端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電纜穿越路面和建筑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應穿在保護管內,保護管內徑應不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敷設電纜的地面應裝設走向標志,以利于運行和檢修。
14.戶內、外明線裝置的導線,穿過墻壁應用瓷管、鋼管或塑料保護,穿過樓板用鋼管或硬塑料管保護。通向戶外的塑管應一線一管。在兩條線路交叉時,貼近敷設面的一條線路的導線上應套絕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