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各級各類學校都在不同程度上處理過突如其來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對這類事故的處理難度最大,是目前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最為棘手之事。為了更加有效的避免或預防學校因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fā)生而使學校工作陷入困境,我認為對學校意外傷害事故應本著"以人為本,以人為主"的指導思想,以"構建安全防范體系,強化安全教育"為預防事故發(fā)生的主陣地,借助學生平安險及校(園)方責任險分散學校意外事故風險程度,依靠《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積極穩(wěn)妥處理意外傷害事故,切實為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一、構建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體系是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基礎
學校是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多發(fā)地,努力構建學校安全防范體系,是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發(fā)生的重要保證。學校安全防范體系,從機構到人員,從組織領導到落實到位,都應是環(huán)環(huán)相扣,緊密相連。學校要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斷健全各種安全規(guī)章制度,從根本上為學校安全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要根據(jù)學校規(guī)模、性質、地理環(huán)境的不同健全安全工作規(guī)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保衛(wèi)制度、安全值班日制度、門衛(wèi)制度、教育教學及涉外活動制度、安全工作月報告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安全事故處理制度、安全工作預案和避險緊急預案、安全考核制度以及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使安全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據(jù)可查,開展有序,保障有效。
二、安全警示教育是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發(fā)生的關鍵
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常識,增強預防及自我保護能力,這是減少事故、減少傷害的關鍵性環(huán)節(jié)。學校要因地、因時制宜,有計劃地根據(jù)不同層次學生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確有實效的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常識,增強預防及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實踐演練,安全防范應變技能比賽,自救自護方法教育和訓練、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技能;要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宣傳安全工作重要性,贏得家長的配合和支持;學習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幫助師生樹立珍愛生命的意識和思想。通過學習教育使師生逐漸掌握各類安全知識,提高自救自護、互救互助、防御災難和傷害的能力。
近年來,學校在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中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學校務必強化安全教育工作,學校要健全安全教育網絡,形成從學校到教師,從校長到班主任,從校園到家庭完整的安全教育體系,切實做到安全教育學校周周講、班級天天講、教師節(jié)節(jié)講、家長時時講,并且記錄在案,有據(jù)可查。要利用廣播、網絡、板報、標語、集會等多種形式營造學校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圍。要把對中小學的安全教育,滲透到社會、體育、勞動、實驗等相關學科的教育教學活動之中,結合學科特點重視學生安全實踐機會,鍛煉和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變意識和能力。
三、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為學校持續(xù)健康發(fā)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
不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看,學生傷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過錯造成的。既然存在過錯,就存在減少甚至消除過錯的可能;即使是沒有過錯方的學生意外傷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發(fā)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學校事故的防范舉措,具有重要現(xiàn)實意義。當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夠大、傷害事故防范知識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實踐中對自己權利義務的界限認識模糊、教育監(jiān)督不力等缺陷,導致法律的導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偏低。教育執(zhí)法機關面對學生傷害事故,在善后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賠償途徑等等一系列問題上,也經常顯得茫然和消極。因此,采取切實有效的對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學生傷害事故時的困境,就成為當務之急。
一直以來,由于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對學校責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現(xiàn)學生傷害事故,往往被認為是由于學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盡善盡美"所致,并由此認定學校應對此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事故責任認定不清,不論對學生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對教育改革和發(fā)展,還是對法律精神的捍衛(wèi)和法治國家建設都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對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和賠償范圍作科學界定,即對校方過錯作科學認定,已成為正確解決類似法律糾紛的一個核心問題。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臺后,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作了規(guī)定,基本上明確了學校的責任范圍。
正確處理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理順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性質是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確定學校事故責任的法律基礎,但這一法律關系性質爭議頗大。主要有四種不同觀點:一是監(jiān)護關系,認為未成年學生與其父母之間存在著監(jiān)護關系,但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生實際上處于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對其子女的監(jiān)護已經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監(jiān)護關系,學校應為未盡監(jiān)護義務所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這一觀點一直以來都占據(jù)主導地位但又同時引發(fā)出諸多爭議,隨著《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出臺,這一觀點應該可以退出歷史舞臺。二是準行政關系,持此觀點者提出,學校對學生承擔著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這是一種社會責任,在由國家提供經費的義務教育階段,這一責任的社會性尤為明顯,類似于行政管理,屬于準行政關系。三是民事關系,因為學校與學生及其家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的關系應為民事法律關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認為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長的職責。我們認為,第四種觀點是科學的,它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相對而言爭議較少,也越來越被社會各方所接受。
二是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后,應堅持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和及時、妥善處理原則。如前所述,學生傷害事故難以避免,一旦事故發(fā)生后,在處理過程中只有堅持一些基本原則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決,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對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影響。首先是依法處理原則,依法處理是當今社會處理一切事務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做到客觀公正、維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責任承擔、賠償標準、處理方式等等,我國的教育法、教師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民法通則、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等都有相應的或類似的規(guī)定,《辦法》的出臺更為事故處理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jù)。二是客觀公正原則。即事故處理要求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認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時在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之時也不能要求學校履行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職責。應實事求是地評價學校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和學生自身的行為以及第三人的行為。三是合理適當原則。主要是指在賠償問題上,要根據(jù)責任認定依法賠償,不能脫離損害后果的實際需要而提出不切實際的巨額索賠,也不應超出責任方的實際能力。四是及時妥善處理原則。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后,要及時救治傷害學生,把傷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時處理事故善后。久拖不決,只會增加事故處理難度,不利于恢復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受傷害學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轉移學校教育風險,是走出學校面臨的學生傷害事故困境的一條有效出路。
2002年9月1日教育部第12號令頒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了十二種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學校一直以來辦學經費都比較緊張,而有些學生傷害事故所引發(fā)的巨額賠償直接影響到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校的生存與發(fā)展。
保險是風險轉移中的一種通用方式。就目前而言,學校風險轉移工作既包括已開展多年的"學生平安險",也包括剛起步不久的"校園(方)責任險",如果用"一主兩翼"來打比方的話,那么"兩險"(學生平安險和校園(方)責任險)無疑是學校風險轉移工作的"兩翼","一主"就是以人為主、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學校的風險防范與分散工作就是以人為本、以人為主,通過"兩險"的相互支撐,互為表里,來達到為人服務的目的。
構建學校風險分散機制,有效提高學生風險意識,切實做好學校風險轉移,是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和學生傷害事故的有效方法,是學校安全工作和風險防范工作的必要補充,是保障學校及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維護學校及師生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