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xiàn)將《水運領域許可事項首批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抄送: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部法制司、海事局,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jiān)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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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領域許可事項首批推行證明事項
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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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2號)及交通運輸部實施方案,進一步減證便民,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水運領域許可事項首批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范圍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部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受理部門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jù)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水運領域首批在下列2項證明事項中實行告知承諾,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一)辦理“從事內地與臺灣間海上運輸業(yè)務許可(僅限于大陸企業(yè)辦理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散雜貨和集裝箱班輪貨物運輸)”時,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船舶資料(包括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等)”適用告知承諾。
(二)辦理“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審批(僅限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時,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船舶資料(包括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等)”適用告知承諾。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部門告知。繼續(xù)按照現(xiàn)有辦理渠道和流程,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系統(tǒng))辦理“從事內地與臺灣間海上運輸業(yè)務許可”和“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審批”事項。為方便申請人,我部制定了“交通運輸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樣表)”(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詳見系統(tǒng)申請頁面。告知承諾書包括下列內容:事項名稱,設定依據(jù),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
(二)申請人承諾。申請人可以按照以往模式提交有關證明,也可以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申請人擬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應填寫告知承諾書,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申請人應當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并蓋單位公章的告知承諾書通過系統(tǒng)提交或者郵寄。
(三)告知承諾書留存。通過系統(tǒng)提交的,系統(tǒng)自動留存告知承諾書掃描版。提交紙質告知承諾書的,承諾書應當一式兩份,由負責受理的行政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四)其他提交材料。申請人除提交承諾書外,還應當按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五)辦理行政事項。負責受理的行政機關收到有效的告知承諾書以及所需的其他材料后,應當按照法定時限辦理相應的行政事項。
(六)不適用告知承諾。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七)申請人不愿意承諾和無效承諾的辦理。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未提交告知承諾書或者作出無效承諾的,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
(八)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撤回后應當按原方式辦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加強部門間信息數(shù)據(jù)共享和信息溝通,根據(jù)實際情況加強船舶資料的線上抽查,將船舶資料檢查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范圍。
(二)對承諾不實行為的處置。行政機關在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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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交通運輸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樣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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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樣表)
一、行政機關的告知
(一)申請人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未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辦理相關事項時,可以選擇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
(二)選擇采取告知承諾方式的,申請人應當隨同申請材料一同遞交告知承諾書,否則視為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相關證明。
(三)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事項辦理完成后,行政機關在審查、后續(xù)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將依法撤銷相關決定,記錄并公示信用信息,并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審批的申請人,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
(四)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行告知承諾制度中已盡到一般審慎義務的,由于申請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五)對核查難度較大以及社會廣泛關注的事項,將實行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其他事項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公開或不公開。
(六)辦理事項所依據(jù)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等詳見政務服務指南。申請人可以通過交通運輸部門相關網站下載查看上述材料及告知承諾書(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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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或身份證號碼:?????????????? ?)辦理??????????????? 事項,現(xiàn)承諾持有符合要求和相關規(guī)定的以下材料,愿意接受交通運輸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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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已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承諾以上所填寫的所有信息真實、準確,自身能夠滿足受理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以上所作承諾均為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申請人愿意承擔由于申請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
(如適用)是否愿意公開告知承諾書: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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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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