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
2021年4月6日
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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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交通運輸政務數據共享,推動交通運輸數字政府建設,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依據國務院關于政務數據共享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部門(以下簡稱政務部門),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產生、獲取的,以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非涉密數據、文件、資料和圖表等。
本辦法所稱提供部門,是指產生和提供政務數據的政務部門。本辦法所稱使用部門,是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政務數據的政務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規(guī)范交通運輸部及部際、部省相關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提供和使用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jiān)督和評估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組織管理交通運輸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工作,組織推進部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部共享平臺)政務數據接入,組織開展相關制度文件、標準規(guī)范的制修訂和宣貫實施,監(jiān)督部共享平臺的運行。
綜合交通運輸大數據應用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技術支持部門)受部科技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部共享平臺的建設運維、部共享平臺政務數據目錄和政務數據維護管理,并為政務數據共享和開發(fā)利用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提供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政務數據提供和授權等相關工作,并對所提供政務數據質量負責。
使用部門依據政務數據目錄申請使用政務數據、安全合規(guī)使用政務數據,并反饋使用情況。
第五條????????????? 政務數據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數據原則上均應共享,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制度明確不得共享的除外。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政務數據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平臺交換。按照國家及行業(yè)相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政務數據的編目、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政務部門應基于部、省兩級共享平臺開展政務數據共享。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機制。加強對政務數據共享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政務數據安全。
第二章???????? ?分類與要求
第六條????????????? 政務數據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七條????????????? 政務數據共享類型劃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經脫密處理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空間和屬性信息,以及運載工具基本信息、從業(yè)企業(yè)基本信息、從業(yè)人員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執(zhí)法案件結果信息、信用信息等基礎數據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接入部共享平臺實現集中匯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供政務部門無條件共享使用。
(二)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明確共享條件。
(三)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出具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制度依據。
第三章???????? ?目錄編制與管理
第八條????????????? 政務數據目錄是實現政務數據共享和業(yè)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政務數據共享的依據。
政務數據目錄核心元數據包括分類、名稱、提供部門、格式、信息項信息、更新周期、共享類型、共享條件、共享范圍、共享方式、來源系統、安全分級等內容。政務數據目錄應按照版本進行管理。
第九條????????????? 提供部門應依據相關技術規(guī)范在部共享平臺編制政務數據目錄,確保政務數據目錄準確完整。通過合規(guī)性檢測的政務數據目錄方可在部共享平臺發(fā)布。
政務數據目錄一經發(fā)布,不得隨意更改。因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原因造成數據變更,確需更改政務數據目錄的,提供部門應及時在部共享平臺上更新目錄。數據正被使用的,提供部門應至少在數據變更前3個月進行登記。
第四章???????? ?提供與使用
第十條?? 凡涉及交通運輸部的政務數據共享均應通過部共享平臺實施,部共享平臺提供聯機查詢、數據訂閱、數據下載等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 新建的部級信息系統、部省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須通過部共享平臺實現政務數據共享。原有跨部門、跨層級的行業(yè)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系統在升級改造時,須遷移到部共享平臺。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申請共享政務數據時應明確使用用途。
申請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的,經部共享平臺身份驗證通過后可自動獲得授權。
申請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的,技術支持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信息初審;通過初審的,提供部門須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拒絕共享的,提供部門應提供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制度依據。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的,提供部門應在共享條件中說明。
對于不予共享的政務數據,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已接入部共享平臺的行業(yè)外政務數據,由部科技主管部門授權使用。未接入部共享平臺的行業(yè)外政務數據,使用部門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由部科技主管部門協調接入。
第十四條?? 提供部門可委托技術支持部門對政務數據申請進行審核,技術支持部門定期向提供部門反饋審核情況。
第十五條???? 提供部門應保障所提供政務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對使用部門反饋的政務數據質量問題,提供部門應及時予以校核并反饋。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依法依規(guī)使用政務數據,按照申請的使用用途將政務數據用于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或泄露所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應重新申請并獲得授權。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應在部共享平臺上反饋共享政務數據使用情況,包括滿足需求情況、數據質量以及使用效果。對于已授權但3個月內未使用的政務數據,授權部門可撤銷授權。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政務數據共享監(jiān)督評估制度,組織開展政務數據檢查和共享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應遵循國家和行業(yè)網絡安全管理法規(guī)、政策和制度,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加強本部門政務數據提供渠道和使用環(huán)境的安全防護,切實保障政務數據采集、存儲、傳輸、共享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條?? 部級信息系統應在立項階段通過部共享平臺預編政務數據目錄,上線試運行前在部共享平臺上編制正式政務數據目錄,并在試運行6個月內接入政務數據。
部共享平臺提供的編目回執(zhí)將作為項目立項審批、上線試運行及驗收等環(huán)節(jié)重要依據。通過政務數據預編目錄合規(guī)性檢測的,方可下載預編目回執(zhí);通過政務數據目錄合規(guī)性檢測并接入數據的,方可下載正式編目回執(zhí)。
申請部補助資金的省級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按照部印發(fā)的建設指南、標準規(guī)范等指導性文件,落實政務數據共享要求。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保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經費,將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共享平臺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政務部門應明確本部門實施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門通知整改:
(一)未按要求編制和更新政務數據目錄的。
(二)未向部共享平臺及時提供、更新政務數據的。
(三)向部共享平臺提供的政務數據和實際掌握數據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政務數據不符合有關規(guī)范、無法使用的。
(四)對已發(fā)現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政務數據,不及時校核的。
(五)對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或泄漏的。
(六)未經提供部門授權,擅自將政務數據提供給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不按本辦法要求執(zhí)行且通報后拒不整改的,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不予提供硬件資源,不予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交通運輸部印發(fā)的《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交科技發(fā)〔2017〕58號)同時廢止。涉及政務內網數據共享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