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有關問題解釋的函
(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函體法[1995]539號文發(fā)布)
交通部1995年3月15日發(fā)布的《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以下簡稱《貨規(guī)》)是明確水路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部門規(guī)章,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營業(yè)性貨物運輸?!敦浺?guī)》第100條規(guī)定,在航次租船條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貨物運單的承運人時,由于出租人在運輸中的過失,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由出租人和承運人負連帶責任。
在定期租船條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貨物運單的承運人時,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出租人在運輸中的法律關系與前述《貨規(guī)》第100條中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出租人的法律關系相似,船舶租用雙方在船舶租用關系上的區(qū)別不影響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出租人在運輸合同下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定期租船條件下,出租人不是水路貨物運單的承運人時,由于出租人在運輸中的過失,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也應由出租人和承運人負連帶責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